司法救助
司法救助是人民法院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缓、减、免交的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司法救助工作,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2、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5、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6、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7、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8、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9、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10、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救助的;
11、确实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时,应同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1、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时,应提交由所在街道(乡镇)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工作单位出具的证实其经济确有困难的证明。
2、下列当事人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时,还应当提交由所在街道(乡镇)政府、民政部门、司法部门或者工作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
(1)孤寡老人、孤儿或农村“五保户”;
(2)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
(3)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
(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的;
(5)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6)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7)当事人为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福利企业的,还应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对当事人有特殊困难、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受理法院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
三、对当事人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由立案一庭负责审查,报分管院长审批。
四、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五日内审查完毕,对不准许缓、减、免交的,应通知当事人于七日内缴纳诉讼费,逾期不缴的,视为撤诉或撤回上诉。
五、司法救助应当由当事人自行提出,如果当事人未提出,受理法院认为应当进行司法救助的,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予以司法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