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还应当按规定交纳其它诉讼费用。
二、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在提起反诉之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计算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应当在人民法院通知后的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或者放弃申请处理。
三、案件受理费、申请费按《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计算交纳,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一)财产案件受理费
1万元以下的 50元
1万元-10万元 (标的-1万元)×0.025+50
10万元-20万元 (标的-10万元)×0.02+2300
20万元-50万元 (标的-20万元)×0.015+4300
50万元-100万元 (标的-50万元)×0.01+8800
100万元-200万元 (标的-100万元)×0.009+13800
200万元-500万元 (标的-200万元)×0.008+22800
500万元-1000万元 (标的-500万元)×0.007+46800
1000万元-2000万元 (标的-1000万元)×0.006+81800
2000万元以上 (标的-2000万元)×0.005+141800
(二)其他案件受理费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4、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5、商标、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6、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100元。
7、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100元。
8、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9、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三)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2、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诉讼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3、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