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一、主要职责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法律规定审判由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和其认定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商)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依照法律规定审判由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商)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
(三)依照法律规定受理不服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下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对其中确有错误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四)审判由忻州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案件。
(五)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案件指定管辖权。
(六)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七)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八)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九)对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十)对全市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组织专业培训;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助主管部门管理下级人民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协同县(市)区党委管理基层法院领导班子;领导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
(十一)主管全市法院的监察工作。
(十二)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工作。
(十三)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十四)管理全市法院系统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管理全市法院系统法医、司法技术鉴定与委托工作;指导基层人民法庭建设。
(十五)完成应由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其他工作。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至2015年底,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设三个事业单位,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信息中心(全额),忻州市证据技术中心(自收自支),忻州市法官培训中心(自收自支)。由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无任何收入,决算不体现。
第二部分 2015年度决算报表(详见图片)
第三部分 2015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基本情况
(一)机构及人员情况
至2015年底,行政机构1个,事业单位1个,内设庭室包括21个。其中:在职人员152人,包括行政编制人员138人,行政工勤7人,事业人员7人。行政编制155人,行政工勤20人,事业编制8人。
(二)收支情况
1.上年结转和结余1830.2万元,其中:上年结转财政拨款1745.8万元;
2.本年收入3186.5万元, 其中: 本年财政拨款3155.9万元、上级补助收入30.6万元。
3.本年支出3864.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710.0万元主要用于人员经费支出及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项目支出2154.6万元,主要用于本单位为完成审判各项工作所发生的交通费、培训费、差旅费、设备购置等支出。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1、2015 年,法院“三公”经费财拨款决算为87.98 万元,比 2014 年决算数98.3万元减少 10.32 万元。 法院严格执行中央有关厉行节约规定,决算数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减少 5.07万元,公务接待费减少 5.25 万元。我院车辆编制48辆,实有46辆。2015年公务用车费80.34万元,比上年减少5.93%,用于单位公务及审判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无车辆购置费。 我院干警人数为138人,公务接待费主要为上下级法院开庭办案的接待。公务接待费28.86万元,比上年减41.21%。接待次由于案件数较多,上下级法院经常开庭,达到余百次。我院无因公出国人数。
名词解释:
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其他收入:指除财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公共安全(类 )法院(款 ) :指人民法院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审判业务工作的支出。
“三公”经费财拨款支出:指通过财拨款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 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往返机票费、住宿费、伙 食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购置公务用车支出及公务用车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租用 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 接待)支出。
特别说明:我单位无政府性基金支出。政府性基金表为零,故没有发布。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