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为民 > 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发布时间:2018-03-23 11:17:13 打印 字号: | |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益,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地审理案件,当事人向本院起诉以及申请执行已生效裁判文书的,在立案时应提供下列证据材料:

一、起诉的案件:

1、起诉状。起诉状应记明的内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五)有证人的,载明证人姓名和住所。

2、身份证明文件。当事人属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属法人或其他组织,或属个体工商户的均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企业工商登记资料(企业经过关、停、并、转、歇业的,还应提交企业工商登记及相关文件证明),并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3、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必须提交真实有效并有明确授权范围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代理的,应经法院审查许可;律师代理的,必须提交律师函件和经当年年检的律师执业证书(没有或持无效律师执业证书的,本院将拒绝其办案并通知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

4、原告与被告之间就纠纷存在法律关系的证明材料。例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原告应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事故各方的驾驶员身份证、驾驶证以及事故车辆的行驶证、参加第三者责任险的资料复印件(本项资料可向处理该交通事故的交管部门索取)。

5、能证明案件事实或者认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财产部分的,应提交:

1、已生效的裁判文书及该裁判文书生效证明;

2、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记明:①、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属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记明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和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并加盖申请执行人公章;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属公民的,应写明姓名、工作单位、现在住址等基本情况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和联系电话、通讯地址;②、申请执行的根据;③、申请执行理由;④、申请执行的内容;⑤、被申请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具体说明详见第一条第2、3项)。

三、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在起诉前或起诉时申请财产保全的,除按本标准的第一条提交相应材料外,还应提交诉前(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并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四、申请支付令: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债权债务关系必须明确,并符合其他法定条件(如与被申请人没有其它的债务纠纷、能够向被申请人送达支付令等)。除按本标准的第一条提交相应材料外,还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的内容应写明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确定数额以及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五、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的,应递交当事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书和票据存根和银行证明(如:挂失止付通知书)。

申请书应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六、申诉或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应提交:

1、再审申请书。再审申请书应包含再审申请人以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再审的具体请求、申请再审所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的名称和案号,写明法律文书生效的时间、符合条件的理由和依据。

2、原生效裁判文书的复印件及生效证明。

3、一、二审诉讼已提交的主要证据、新证据及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有新证据的应当说明新证据的来源和获得时间、方法。

以上证据材料,应当提交原件及复印件。

另:原告立案时除起诉状、申请书、材料证据应按规定进行分类编订向法院提交外,还应当按对方当事人的数量再提交若干份复印件。(证据材料均需用A4纸准备,每份起诉状均需当事人签名或加盖公章)

立案工作人员发现立案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通知当事人补齐,收案时间从当事人补齐之日起计算。

申请书的内容应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等基本情况、案件的基本事实、申请保全的理由及保全具体财产名称、数量、价值等情况和法律责任承担;担保书应写明所提供担保的财产名称、数量、价值等情况和法律责任承担。

 

 

案件受理流程指南

一、起诉

原告向法院起诉,应递交起诉状和有关的证据材料,并按照被告人数递交诉状副本和证据副本;同时填写诉状清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法院,一份原告留存。

原告在递交起诉状时,为公民(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的应提供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明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被告为法人的应提供其工商登记资料,被告为公民(自然人)的应提供其户籍证明。

二、立案及排期

法院接受当事人递交诉状后,应在诉状清单上署名。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即立案。立案的同时当即进行排期,排期包括决定本案应先进入证据交换程序还是应直接进入开庭程序;确定开庭或证据交换的日期、时间、法庭和审判长。

无法当场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民、商、行政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予以答复、决定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刑事自诉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口头告诉第二日起十五日内决定立案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三、送达

当场立案的案件由排期人员根据立案法官确定的审判庭、案由、排期日及时录入审判管理系统,并由排期人员及时向原告送达立案通知书、法律文书送达地确认书、举证通知书、代理人出庭通知书、缴费通知书及传票等,不是当场立案的上述材料将以邮政快递方式送达。

案件立案后法院送达人员将在立案后五日内,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其所附证据副本、法律文书送达地确认书、举证通知书及传票等以邮政快递方式向被告送达。

四、 缴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收到法院开出的缴纳诉讼费用通知起七日内可至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以下简称农行)派驻本市各法院的收费点交款。

五、付款方式

以现金、本票方式付款的,由农行直接开出《代收诉讼费收据》;

以支票、汇票方式付款的,当事人凭农行出具的对号单三日后到交付银行凭单领取银行出具的《代收诉讼费收据》;

支票收款人是出票人的,必须背书,盖出票人银行留存印鉴;

支票收款人是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不用盖背书单;

以电汇(外埠)方式付款的,汇款时,应注明立案法院出具的诉讼费用缴纳通知单编号、案号,若代单位或个人交款,应注明所代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及付款内容。农行收款后开出《代收诉讼费收据》。

 

 

 

 

 

 

 

 

 

 

 

 

 

 

 

 

 

 

 

 

第1页 共1页

关于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2-10-24 15:33:3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法释〔2000〕29号

(2000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0次会议通过)

 

为提高诉讼效率,确保司法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各类案件的审理、执行期限

第一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二十日。

第二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审理第一审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案件的期限为一年;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审理对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十日。

对罚款、拘留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五日。

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不受上述案件审理期限的限制。

审理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的期限,参照涉外审理民事案件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审理行政上诉案件的期限为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二审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第四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裁定再审的民事、行政案件,根据再审适用的不同程序,分别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

第五条 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委托执行的案件,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办理完委托执行手续,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函件后三十日内执行完毕。未执行完毕,应当在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刑事案件没收财产刑应当即时执行。

刑事案件罚金刑,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至迟不超过六个月。

二、立案、结案时间及审理期限的计算

第六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书(状)或者执行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收到自诉人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的,经审查认为符合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十五日内立案。

改变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三日内立案。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的上(抗)诉材料及案卷材料后的五日内立案。

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的案件,应当在收到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裁定及案卷材料后的次日内立案。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裁定(决定)的次日立案。

第七条 立案机构应当在决定立案的三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审判庭。

第八条 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

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期限,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次日起计算;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连续计算。

第九条 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四)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

(五)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七)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八)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九)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十)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一)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二)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第十条 人民法院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时间。如需委托宣判、送达的,委托宣判、送达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送达受托人民法院。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书后七日内送达。

人民法院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结案时间遵守以下规定:

(一)留置送达的,以裁判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日为结案时间;

(二)公告送达的,以公告刊登之日为结案时间;

(三)邮寄送达的,以交邮日期为结案时间;

(四)通过有关单位转交送达的,以送达回证上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结案时间。

三、案件延长审理期限的报批

第十一条 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七日以前,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刑事自诉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民事案件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还需延长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行政案件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向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对于下级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办案期限的报告,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三日前作出决定,并通知提出申请延长审理期限的人民法院。

需要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办案期限的,院长应当在审限届满前批准或者决定。

四、上诉、抗诉二审案件的移送期限

第十五条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刑事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三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刑事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第二审人民法院移交的上诉状后三日内将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刑事二审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上诉、抗诉期届满后三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十七条 当事人提出上诉的二审民事、行政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人民法院收到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

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的移送期限,比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时发现上诉案件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两日内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第二审人民法院的通知后五日内补齐。

第十九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上级人民法院调卷通知后,应当在五日内将全部案卷和证据移送,至迟不超过十日。

五、对案件审理期限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审理案件期限情况作为审判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案件审理期限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审理期限届满前的催办制度。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案件审理期限定期通报制度。对违反诉讼法规定,超过审理期限或者违反本规定的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三条 审判人员故意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分。

审判人员故意拖延移送案件材料,或者接受委托送达后,故意拖延不予送达的,参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发布前有关审理期限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1页 共1页

 

 

 

民商事案件诉讼指南

发布时间:2012-09-28 10:00:42

 

一、起诉、立案

1.主管和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十六条第二款 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用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 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田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四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第五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起诉和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一十条第(七)项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二百零七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一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八十三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

诉讼权利:

一、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二、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并有权提起反诉。

三、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

诉讼义务:

一、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二、必须依法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包括受理费、鉴定费、诉讼保全费、上诉费等)如确有困难不能依期交纳,须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减、免、缓交的申请,经批准可以减、免、缓交;在规定期限内不提出申请或虽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交纳诉讼费的,按自动撤诉或不予受理处理。

三、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不得伪造和毁灭证据,妨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不得以暴力威胁、贿买的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不得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或者己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己被冻结的财产。

四、不得对司法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员等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打击报复。

五、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六、为了保证审判人员公正执法,诉讼当事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自己或者通过他人向本院办案人员送钱、送物、请吃或者以其他方法行贿;

2、不得自己或者通过他人到本院干警家里说情和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3、不得拉关系、托人情、借权势干预本院办案,诉讼当事人如发现办案人员在案件审理和执行中,以权谋私、受礼吃请、索贿受贿、枉法裁判等问题,应及时向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二、审 判

1.民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三十五条 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九十九条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二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重新计算。

2.合 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二十二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且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捎: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投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一百五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末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百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三百零一条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3.担 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九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三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六十四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第七十三条 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第八十四条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九十一条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4.婚 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己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

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5.继 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二十八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6.妇女权益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三条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 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第四十二条 妇女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六条 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扶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7.劳动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告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时,女员工在孕期、产期或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到哺乳期结束。

第三十一条 经济补偿金的发放标准按员工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的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的月工资。依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依第三十条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的,发放的经济补偿金最高不超过十二个的月工资。

前款月工资以劳动合同解除前三个月员工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务工时,不得收取报名费及押金;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不得将用人单位应负担的社会保险金转嫁劳务工负担,不得强制劳务工向本单位投资。

违反前款规定,收取报名费、押金的,应返还所收款项,并对用人单位处以所收金额总数三倍的罚款;将用人单位应负担的社会保险金转嫁劳务工负担或强制劳务工向本单位投资的,应责令返还所收款项,并对用人单位处以所转嫁费用或投资金额总数二倍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劳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二)因工伤、职业病经医院证明需治疗、疗养的,医疗终结后经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尚能工作并且在合同期内的;

(三)女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每月至少定期发放一次工资。

用人单位克扣、变相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务工工资,以及拒不支付劳务工加班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务工工资报酬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务工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正常工作标准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务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正常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务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正常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务工,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百分之二百、百分之三百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正常工作时间的、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按第一款规定支付劳务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务工,不执行上述规定。

用人单位低于第一、二、三款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务工工资的,应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标准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和劳务工必须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期缴交保险金。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 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8.公司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九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第二十五条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三款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9.消费者权益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三十八条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10.证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六十八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鉴定部门及其指定的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鉴定人鉴定的,应当由鉴定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证明鉴定人身份。

《最高人民法院关干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条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条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九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 ﹑(四) ﹑(五) ﹑(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九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末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第四十七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1页 共1页

 

 

刑事案件诉讼指南

发布时间:2012-08-28 10:12:23

 

一、当事人享有哪些诉讼权利?

1、申请回避权;

2、辩护权;

3、举证、质证的权利;

4、最后陈诉权;

5、请示抗诉权;

6、上诉权。

二、当事人应当承担哪些诉讼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遵守诉讼秩序;

3、如实陈述;

4、如实举证;

5、依法履行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或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书。

三、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回避?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况的,应当自行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四、辩护律师的权利?

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面和通信。

五、被害人等从何时起可委托诉讼代理人?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要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六、本院管辖哪些第一审刑事案件?

本院管辖除下列案件以外的普通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七、法院何时决定开庭审判?

本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的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及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文书复印件等的,应当决定组成合庭开放审理。

八、法院在开庭审判以前应做哪些准备工作?

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2、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4、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5、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九、哪些一审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

1、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案件;

2、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3、对于涉及重大商秘密的案件。

十、法院如何送达传票及其他诉讼文件?

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受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视为已经送达。

十一、一审刑事案件如何宣判?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在5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

十二、一审刑事案件审限如何规定?

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如需延长审理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要以处长一个月。

十三、如何提出上诉?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本院第一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口头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者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本院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本院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本院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第1页 共1页

刑事案件诉讼指南

发布时间:2012-08-28 10:12:23

 

一、当事人享有哪些诉讼权利?

1、申请回避权;

2、辩护权;

3、举证、质证的权利;

4、最后陈诉权;

5、请示抗诉权;

6、上诉权。

二、当事人应当承担哪些诉讼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遵守诉讼秩序;

3、如实陈述;

4、如实举证;

5、依法履行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或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书。

三、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回避?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况的,应当自行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四、辩护律师的权利?

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面和通信。

五、被害人等从何时起可委托诉讼代理人?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要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六、本院管辖哪些第一审刑事案件?

本院管辖除下列案件以外的普通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七、法院何时决定开庭审判?

本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的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及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文书复印件等的,应当决定组成合庭开放审理。

八、法院在开庭审判以前应做哪些准备工作?

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2、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4、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5、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九、哪些一审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

1、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案件;

2、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3、对于涉及重大商秘密的案件。

十、法院如何送达传票及其他诉讼文件?

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受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视为已经送达。

十一、一审刑事案件如何宣判?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在5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

十二、一审刑事案件审限如何规定?

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如需延长审理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要以处长一个月。

十三、如何提出上诉?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本院第一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口头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者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本院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本院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本院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第1页 共1页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导诉工作规范(试行)

发布时间:2012-11-26 16:06:07

 

第1页 共1页

 

 

 

v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案件查询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2-11-26 16:04:57

 

为深入推进审务公开,方便当事人诉讼,减少当事人诉累,贯彻执行“公正、廉洁、高效、为民”的司法准则,依据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案件查询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允许公开的审判案件及执行案件信息。

第二条 案件查询应遵循依法公开与保证办案相结合、保障权利与保守秘密相结合、及时便民与严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案件查询分专门窗口查询与电子触摸屏自助查询两种方式。

第四条 本院立案庭设置案件查询专门窗口,安排专人负责案件查询工作,同时在诉讼服务大厅内设置电子触摸屏案件信息自助查询系统。

第五条 案件查询服务窗口的工作人员负责本院一审、发回重审、再审以及执行程序且尚未结案归档的刑事、民商事、行政、执行及其他特别程序案件提供查询服务。

第六条 查询窗口服务人员应着装规范、语言文明。

第七条 案件查询与电子触摸屏查询案件均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窗口查询实行“审核—登记—查询—告知”工作程序。

第九条 查询案件信息须进行必要的身份审查。案件当事人、当事人近亲属、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可以查询与之相关的案件信息。

第十条 查询案件信息的人员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查询案件,提供查询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还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文件或者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二)查询人员为已获得授权的当事人近亲属、律师或其他公民的,提供查询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律师执业证、身份证等)原件。查询人员的身份信息应与我院案件信息系统中录入的情况相符。

(三)查询人员为新增或变更的诉讼代理人的,除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外,还需出具当事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法律援助公函)或者亲属关系证明文件等。

在未经核实身份以前,查询工作人员不接受案件当事人、当事人近亲属、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以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查询要求。

与案件无关人员要求查询案件信息或以准备起诉为由要求查询有关案件或当事人信息的,不予查询。

第十一条 可供查询的案件信息主要包括:

(一)案件基本信息(案号、当事人信息、案由);

(二)承办法官或法官助理联络方式;

(三)案件办理进展;

(四)排期开庭情况。

第十二条 查询工作人员应及时进行查询案件的登记,将查询案件的案号、申请查询人员的证件号码与联络电话、查询进展及回复情况登记在册。

第十二条 对于拟查询的案件信息,分以下不同情况处理:

(一)对于内网系统中有具体的案件信息登记的,工作人员应当场给予查询,并告知查询人员可与承办法官或法官助理联系。

(二)对于内网系统中没有记录或审理进展不明确的案件,工作人员应及时与立案法官或审判法官联系,确认拟查询案件的情况,并尽快回复查询人员。

(三)对于情况特殊、当天无法给予回复的查询申请,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电话或通过本院短信系统回复申请查询的人员。

第十三条 查询人还可以通过案件信息自助查询系统对本院已结案归档的审判或执行案件进行自助查询。

第十四条 查询人员应在自助查询机内输入拟查询案件的案号、当事人姓名、查询人员的证件号码。

第十五条 准确输入相关信息后,即可查询到案件案号、当事人信息、承办人信息、结案时间及结案方式等内容。查询人员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及授权材料到档案室查询、复制案卷材料或裁判文书。

第十六条 诉讼服务大厅设立便民服务热线,设专人负责接听并处理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便民服务热线的服务内容包括:

(一)电话查询。查询人拨打服务热线查询案件的,告知查询人员携带有关身份证明材料到我院诉讼服务大厅现场查询或拨打《案件受理通知书》、《传票》上的承办人联系电话进行查询。

(二)法律咨询。便民服务热线可提供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咨询。具体包括:案件管辖的规定、起诉程序及起诉材料的指引、我院各法庭职责与分工等。

(三)预约服务。当事人对立案时间、开庭时间、来访时间有特殊请求的,可以将当事人请求记录在案,并将预约申请转交相关庭室负责人。是否提供预约服务由各庭室负责人决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第1页 共1页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3年12月11日

江苏法院诉讼指南(一)

案件管辖(一)

――打民事官司应该到哪个法院

 

1、原告应到哪个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在受理第一审民事、商事、知识产权、涉外商事案件时,各级别的人民法院和同级的其他地方(或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依法进行分工,原告应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一般来说,先确定自己的民事纠纷应当由对哪个地区(一般应具体到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一级)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再根据纠纷的性质和诉讼标的额的大小确定属于基层、中级,还是高级人民法院受理。

 

2、哪些是基层、中级、高级人民法院?

全省基层人民法院是指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法院,以及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南京、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根据实际需要,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置人民法庭。

中级人民法院是指13个设区的市的中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3、如何确定自己的纠纷属于哪个级别的人民法院受理?

一般根据案件性质(即案件所争议的法律关系)、争议金额大小、案情繁简、在当地影响等情况,确定哪个级别的人民法院有权受理。

 

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哪些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江苏省的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上述数额包括本数。)

 

5、南京、苏州、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哪些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

南京、苏州、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的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上述数额包括本数。)

 

6、常州、镇江、扬州、泰州、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哪些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

常州、镇江、扬州、泰州、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的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上述数额包括本数。)

 

7、徐州、连云港、盐城、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哪些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

徐州、连云港、盐城、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的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上述数额包括本数。)

 

8、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哪些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的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上述数额包括本数。)

 

9、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哪些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不属于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

婚姻家庭、继承、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医疗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以及群体性诉讼均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10、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哪些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江苏省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在江苏省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或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11、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哪些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标的额不满人民币2亿元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不满人民币1亿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全省范围内的植物新品种案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宿迁地区的专利纠纷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12、苏州、无锡、常州、镇江、扬州、泰州、南通、徐州、连云港、盐城、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哪些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苏州、无锡、常州、镇江、扬州、泰州、南通、徐州、连云港、盐城、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除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以外的,诉讼标的额不满人民币2亿元,以及诉讼标的额不满人民币1亿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13、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哪些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以外的,诉讼标的额不满人民币2亿元,以及诉讼标的额不满人民币1亿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14、哪些基层人民法院有权受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玄武区人民法院、建邺区人民法院、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六合区人民法院、江宁区人民法院和南京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区域为秦淮区、栖霞区、浦口区、溧水区、高淳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常熟市人民法院、太仓市人民法院和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无锡市)江阴市人民法院和宜兴市人民法院受理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外、涉港澳台纠纷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案件以外的,诉讼标的额不满人民币200万元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4年1月1日起)、昆山市人民法院受理除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外、涉港澳台纠纷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案件以外的,诉讼标的额不满人民币200万元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和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外、涉港澳台纠纷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案件以外的,诉讼标的额不满人民币200万元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还受理无锡市崇安区、北塘区、惠山区范围内的,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涉外、涉港澳台商标权案件除外)。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还受理无锡市锡山区、南长区范围内的,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涉外、涉港澳台商标权案件除外)。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武进区人民法院和钟楼区人民法院,(南通市)海安县人民法院、启东市人民法院和如皋市人民法院,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和丹阳市人民法院,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高邮市人民法院和仪征市人民法院,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和大丰市人民法院,(泰州市)靖江市人民法院受理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外、涉港澳台纠纷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案件以外的,诉讼标的额为不满人民币100万元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受理除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外、涉港澳台纠纷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案件以外的,诉讼标的额为不满人民币100万元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发生在本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

其他基层人民法院不能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15、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哪些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双方争议金额为人民币4000 万元(包括本数)以上的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或在江苏省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或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审理的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

 

16、13 个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哪些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

13个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双方争议金额不满人民币4000万元的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或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审理的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

 

17、哪些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涉外商事案件?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昆山市人民法院、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太仓市人民法院、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争议金额不满人民币200万元的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争议金额不满人民币100万元的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

其他基层人民法院不能受理涉外商事案件。

 

18、如何确定哪个地区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自己的纠纷?

一般来讲,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权受理;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有权受理。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权受理。同一个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特殊情况下,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也有权受理案件。对特定类型的案件,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

 

19、如何确定公民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住所地?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医院治疗的除外。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0、哪些民事纠纷可以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受理;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人民法院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受理。

 

21、对于离婚案件的受理法院,法律和司法解释有哪些特别规定?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受理;非军人向军事法院起诉的,军事法院可以受理。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军事法院受理。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受理。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均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如果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的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22、对于涉外离婚案件的受理法院,法律和司法解释有哪些特别规定?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受理。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受理。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23、劳动争议案件应到哪个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做出的终局裁决,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裁决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24、借款合同纠纷应到哪个人民法院起诉?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受理。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证据也不能确定合同履行地的,出借人所在地视为合同履行地。

出借人起诉时,借款人下落不明的,由借款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25、合同纠纷应到哪个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受理。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受理。

 

26、保险合同纠纷应到哪个人民法院起诉?

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27、票据纠纷应到哪个人民法院起诉?

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

因非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受理。

 

28、公司诉讼应到哪个人民法院起诉?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受理。

 

29、侵权纠纷应到哪个人民法院起诉?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受理。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30、公益诉讼案件应到哪个人民法院起诉?

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31、发生在铁路、公路、水上的事故和航空事故应到哪个人民法院起诉?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受理。

 

32、产品责任侵权纠纷应到哪个人民法院起诉?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受理。

 

33、名誉权纠纷应到哪个人民法院起诉?

名誉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受理,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在名誉权纠纷案件中,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34、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应当到哪个人民法院起诉?

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受理。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35、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纠纷到哪个人民法院起诉?

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36、哪些是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中的侵权行为地?

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件中的侵权行为地,是指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销售该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的所在地,或者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所在地。

 

37、专利侵权纠纷应到哪个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受理。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以及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权受理;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权受理。销售者是制造者的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权受理。

 

38、著作权侵权纠纷、商标权侵权纠纷应到哪个人民法院起诉?

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由《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复制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受理。侵权商品、复制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复制品所在地。

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权受理。

 

39、两个人民法院都有权受理的,当事人应到哪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受理。

 

40、哪些纠纷必须到指定的人民法院起诉?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41、当事人是否可以协商选择到哪个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的方式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受理他们之间的纠纷。当事人对受理法院的选择必须明确,不能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不同级别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和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也不能选择两个或两个以上上述列举的人民法院受理;也不能选择上述列举的人民法院以外的人民法院受理。

 

42、对人民法院受理涉及自己的民事案件有不同意见怎么办?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如果认为涉及自己的民事案件应该由其他地方的人民法院或者上级(或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即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对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审查。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被告的异议。

如果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且应诉答辩了,就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不同级别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江苏法院诉讼指南(二)

 

 

 

 

案件管辖(二)

――打行政官司应该到哪个法院

 

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哪些第一审行政案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以下第一审行政案件:以国务院各部门、江苏省人民政府为被告且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应由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江苏省内的其他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哪些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以下第一审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行政案件、海关处理的行政案件;

(2)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但以县、不设区的市、区人民政府名义颁发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除外;

(3)被告为省级行政机关(厅、局、委、办等)的行政案件;

(4)本辖区内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行政案件;

(5)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行政案件;

(6)本辖区内其他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

 

3、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哪些第一审行政案件?

除高级、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外,其他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针对哪些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5、哪些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为,但行政机关在协助执行时扩大范围或违法采取措施造成损害的除外;

(7)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8)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9)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10)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6、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针对江苏省人民政府的哪些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1)省人民政府作出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

(2)省人民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终止行政复议决定;

(3)省人民政府作出的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行为;

(4)省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作出的行政裁决行为;

(5)省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拒绝复议、不予答复或者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6)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7、当事人以江苏省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在哪些情形下,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针对省人民政府作出的信访答复、复查、复核意见提起的行政诉讼;

(2)针对省人民政府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信访请求不予答复提起的行政诉讼;

(3)针对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以及据此决定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

(4)针对法律规定的其他由省人民政府作出的最终裁决提起的行政诉讼;

(5)针对省人民政府作出的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以及其他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6)原告主体资格不符合的;

(7)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的;

(8)其他明显不符合行政诉讼立案条件的。

 

8、如何确定自己的行政案件应由哪个地区的人民法院受理?

一般来讲,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经复议的案件,如果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既可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对行政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或处罚不服,或者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既可以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也可以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9、涉及不动产的行政案件由哪个人民法院受理?

行政机关确定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政案件以及收回土地使用权等直接针对不动产权属的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虽然涉及不动产,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不动产但不直接针对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等权属的案件;

(2)因不动产建设许可所引发的案件;

(3)集体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征用后,在公告、组织实施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所引发的案件;

(4)因房屋拆迁许可、拆迁裁决等行政行为所引发的案件;

(5)因不动产引发的行政复议中,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中止复议、终止复议引发的案件;

(6)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涉及不动产的法定职责的案件。

 

10、对人民法院受理涉及自己的行政案件有不同意见怎么办?

如果被告认为受理行政案件的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在接到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被告的申请。

 

 

 

 

 

江苏法院诉讼指南(三)

 

 

起 诉

――打官司的第一步

 

1、什么是起诉?

起诉,俗称打官司,是指因与他人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解决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

 

2、起诉应符合哪些条件?

起诉应符合以下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且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3、起诉的方式有几种?

起诉的方式有两种:书面方式和口头方式,以书面方式为主。即原告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起诉状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4、起诉状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原告的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3)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5、原告书写起诉状时应当注意什么?

起诉状中不得有谩骂或人身攻击之词。对于当事人在起诉状中有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词,送达起诉状副本可能引起矛盾激化、不利于案件解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当事人实事求是地修改。

 

6、除了提交起诉状外,还需要提交哪些材料给人民法院?

递交起诉状时,原告为公民(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告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工商登记材料、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被告为法人的应提供其工商登记材料,被告为公民(自然人)的应提供其户籍证明。

 

7、第一审人民法院决定立案的时间有多长?

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庭收到起诉状后,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向原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因起诉状内容欠缺而令原告补正的,立案期限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计算。

 

8、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当事人还能再起诉吗?

如果当事人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案件,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没有充分理由的,可以在收到法律文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审查是否应当受理案件。

当事人还可以根据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理由对起诉事项进行变动,以符合起诉要求,再次起诉到第一审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案。

 

9、立案阶段可以对案件进行调解吗?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认为适宜调解的,可以在立案审查期内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10、原告提起公益诉讼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原告提起公益诉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原告是法律明确规定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或与起诉事项存在一定关联的有关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且原告起诉的事由是环境污染、侵害不特定多数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原告提供了被告存在污染环境、侵害不特定多数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初步证据;

(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且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11、原告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原告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有证据证明其符合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第三人的条件或是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且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5)原告未参与前案审理是基于不可归责于其本人的事由;

(6)前案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了原告的民事权益,且无法通过另诉的方式解决争议的;

(7)原告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生效裁判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的;

(8)当事人未因同一事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或申请再审的。

 

 

 

 

江苏法院诉讼指南(四)

 

 

开庭审理

――当事人如何参加庭审

 

1、当事人在开庭前应做哪些准备工作?

开庭前,为了保证案件审理顺利进行,当事人需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工作:

(1)证据分析。当事人应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分析,为庭审对证据发表意见做好准备。

(2)确认开庭时间、地点。人民法院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告知当事人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当事人收到开庭通知后应签收送达回执,并妥善保管开庭通知,开庭通知是进入法庭参加庭审的凭证之一。

(3)出庭准备。开庭时,诉讼参加人应向法庭提供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出庭函等,书记员查明诉讼参加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纪律。审判长核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等。

 

2、被告是否应当提交答辩状?

被告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后,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3、所有案件都公开开庭审理吗?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公开审理。

 

4、法庭调查事实是如何进行的?

人民法院开庭按照以下步骤调查事实:

(1)当事人陈述。先由原告简要陈述诉讼请求及理由,再由被告简要陈述答辩意见,最后由第三人陈述意见。

(2)归纳争议焦点。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陈述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并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

(3)举证、质证。当事人根据争议焦点,陈述案件事实,并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发表质证意见。

 

5、法庭辩论是如何进行的?

法庭辩论阶段,当事人以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为基础,发表意见,驳斥对方观点。

(1)发言顺序。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再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最后由第三人发言。各自发表辩论意见后,开始互相辩论。在一方发言时,其他当事人不要随意打断,须待对方发言完毕后再陈述反驳意见。法庭辩论终结时,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2)辩论语言。法庭辩论语言要语速适中,吐字清晰,富有逻辑、条理清晰,围绕重点、详略得当。

(3)辩论仪态。庭审时要着装整洁,仪态大方。坐姿要端庄大方,精神饱满,不能左倾右斜,或前俯后仰,也不宜过于拘谨、紧张。要合理使用手势,避免在法庭辩论中指手划脚。

 

6、原告不到人民法院开庭或中途退庭的,将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原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回起诉处理,人民法院不再继续审理。如果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

 

7、被告不到人民法院开庭或中途退庭的,将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被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

 

8、人民法院判决前,原告是否可以申请不告被告了?

法院判决前,原告申请撤诉的,由人民法院审查是否准许。如果人民法院不准许的,原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

 

9、当事人是否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延期开庭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延期开庭审理: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其他应当推迟开庭的情形。

 

10、开庭后当事人必须阅读开庭笔录吗?

法庭笔录是由书记员制作的、如实而准确地反映庭审过程的书面记录。法庭笔录是人民法院审判的重要依据,庭审后当事人应认真阅读,如果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11、当事人拒绝签字,开庭笔录是否还有效?

当事人阅完笔录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书记员记明情况附卷,开庭笔录仍然有效。

 

 

 

 

 

江苏法院诉讼指南(五)

 

 

申请回避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更换法官

 

1、什么叫回避?

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公正审理,在法定情形下,原审判人员(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不得参加审理工作,而更换其他审判人员参加案件审理工作的制度。

 

2、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更换审判人员: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5)本人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所谓其他利害关系,是指本人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存在比较密切、比较容易导致不公正处理案件的社会关系,比如老战友、老同学、好朋友、或者是恩人、仇人关系等。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1)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

(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3)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

(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6)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另外,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被发回重审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可以参与该案的审判。

 

3、回避人员包括哪些?

回避人员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4、回避方式有几种?

回避有两种方式:

(1)自行回避。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遇有法定情形时,主动提出退出本案的审理及相关工作。

(2)申请回避。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如何申请回避?

当事人可以用口头或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申请有关人员回避。申请回避时,应说明理由。回避申请应在案件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6、人民法院会在多长时间对是否回避作出决定?

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江苏法院诉讼指南(六)

 

 

诉讼代理

――打官司可以请人代理

 

1、当事人不能或难以亲自诉讼怎么办?

如果当事人不熟悉法律规定、或未成年、或没有时间等等,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当事人诉讼,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如何诉讼?

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理诉讼。

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是其父母。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朋友可以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包括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与精神病人关系密切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朋友。

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3、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哪些人代理诉讼?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为: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4、诉讼代理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

诉讼代理人除了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外,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诉讼代理人是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应当提供律师执业证、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出庭证;

(2)诉讼代理人是当事人近亲属的,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其与当事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的证据;

(3)诉讼代理人是当事人单位工作人员的,应当提供当事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其是当事人单位工作人员的证据;

(4)诉讼代理人是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的,应当提供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社区、所在单位或与当事人所涉纠纷有关的社会团体出具的推荐函。

 

5、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同时委托几个人代理诉讼?

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诉讼。

 

6、委托代理人有权代理哪些事项?

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有以下两种:

(1)一般代理权限:代理人只能进行一般性诉讼权利的代理,如代理起诉、提供证据等;

(2)特殊代理权限:与实体权利联系紧密的诉讼权利或特别权利,如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如果授权委托书中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时,视为一般代理,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7、当事人是否需要亲自参加开庭?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后,本人可以出庭参加诉讼,也可以不再出庭诉讼,但是离婚案件当事人,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江苏法院诉讼指南(七)

 

 

收集、提交证据

――您有责任向法院提供证据

 

1、什么是证据?

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材料。证据具有以下特点:证据是客观存在的真实情况;证据与待证事实具有内在联系;证据的形成和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2、民事诉讼证据有哪些种类?

证据有以下八种:

(1)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2)书证:指以文字、符号、图案等表示的内容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书面材料。例如合同、遗嘱、书信、图纸等。

(3)物证:指以其形状、质量、规格、受损坏的程度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例如购买的产品、被损害的物品等。

(4)视听资料:指用录音、录像、计算机储存资料和数据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5)电子数据:指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电子签名、网络访问记录等电子形式的证据。

(6)证人证言:指知晓案件事实的人向法院就自己亲眼看到或亲耳听到的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7)鉴定意见:是指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对民事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判断后作出的判断性意见。例如文书鉴定、医学鉴定、技术鉴定等。

(8)勘验笔录:指审判人员在诉讼中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等进行查验、拍照、测量后制作的笔录。

 

3、复印件、复制品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合同、遗嘱、书信等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应提供其他相关证据予以佐证。

购买的产品等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应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4、哪些人不能作为证人?

一般情况下,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5、证人必须到人民法院作证吗?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具有下列情形,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1)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2)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4)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5)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情况。

 

6、诉讼时谁应提供证据证明相关事实?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7、哪些纠纷由被告承担提供证据证明责任?

下列情形,由被告承担提供证据证明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则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或存在不可抗力等其他免责事由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堆放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园对其已尽到管理职责承担举证责任;

(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8、哪些事实当事人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但是除自然规律及定理以外的其他事实,当事人可以提供相反证据加以推翻。

 

9、当事人无法调查收集证据怎么办?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10、当事人如何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应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3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

 

11、什么情况下人民法院会主动调查收集证据?

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或者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时,人民法院会主动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

 

12、证据应在何时提交给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通知书上载明提交证据的时间及逾期提交的法律后果。如果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举证期限不少于30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举证期限,不受30日的限制。当事人也可以协商确定举证期限,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13、证据不能及时提交给人民法院怎么办?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14、超过期限提交的证据人民法院会接受吗?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提交证据的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15、在举证期限结束后才发现的证据是否可以提交给人民法院?

对符合下列情形的证据,虽然超过举证期限提供,但人民法院仍将证据纳入审理范畴:

(1)一审中的新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2)二审中的新证据: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3)再审中的新证据: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4)视为新证据: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人民法院在认定“新的证据”时应当综合考虑证据是否在举证期限或者延长的举证期限内已经客观存在,以及当事人未在期限内提供证据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

 

 

 

 

江苏法院诉讼指南(八)

 

 

审理期限

――案件审理需要多长时间

 

1、民事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会在多长时间内审理结束?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民事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会在多长时间内审理结束?

人民法院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决定。

人民法院审理对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3、行政案件第一审法院会在多长时间内审理结束?

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为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人民法院单独受理的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期限为3个月;一并审理行政赔偿请求案件的审理期限与该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相同。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需要延长审限的,按审理行政案件的规定报批。

 

4、行政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会在多长时间内审理结束?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行政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行政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江苏法院诉讼指南(九)

 

 

保全和先予执行

――如何防止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

 

1、起诉前遇到什么情况,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

(1)起诉前,被申请人存在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情况紧急,如果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2)起诉前,被申请人作出或可能作出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或应当作出一定行为,而没有作出一定行为,情况紧急,如果不立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责令被申请人作出一定行为或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3)起诉前,情况紧急,证据可能灭失或者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证据就难以取得的。

 

2、合同约定有仲裁条款,申请仲裁前需要申请保全,应该怎么办?

当事人申请仲裁前,如遇情况紧急,如果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或因情况紧急,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3、起诉前或申请仲裁前,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哪个地区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

起诉前或申请仲裁前,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或行为保全的,可以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或行为保全措施。

起诉前,利害关系人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4、起诉前或申请仲裁前申请保全是否需要提供担保?

起诉前或申请仲裁前申请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5、人民法院在多长时间内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6、在什么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诉前保全措施?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7、诉讼过程中,在什么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诉讼过程中,如果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行为保全,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裁定对当事人一方的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当事人一方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当事人一方作出一定行为。

诉讼过程中,如果出现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在必要时,即使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裁定采取财产、行为或证据保全措施。

 

8、诉讼过程中申请保全是否需要提供担保?

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人民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但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9、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在多长时间内采取保全措施?

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及时作出裁定并采取保全措施。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10、申请财产保全是否需要交费?

申请财产保全时,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申请费,在案件审结后由败诉方负担。不交纳申请费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申请费的标准是:保全财产的金额或者价额不满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11、财产被采取保全措施后能否被解除?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12、人民法院一般采取哪些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一般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为:查封、扣押、冻结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13、当事人如何申请证据保全?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保全证据的,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申请保全证据的具体内容、范围、所在地点;请求保全的证据能够证明的对象;申请理由,包括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且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具体说明。申请人应提供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申请人主张的民事关系(如被申请人实施了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

 

14、申请保全有误的,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理?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15、在哪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判决前要求对方当事人先行支付有关费用、作出一定行为或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对下列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先予执行(即要求对方当事人先行支付有关费用、作出一定行为或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2)追索劳动报酬的;

(3)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4)需要立即停止某项行为的;

(5)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

(6)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7)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行政案件原告起诉要求行政机关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障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16、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需符合哪些条件?

(1)民事案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

(2)民事案件中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17、申请先予执行是否需要提供担保?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则驳回申请。

 

18、先予执行申请人败诉的,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理?

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19、对人民法院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不服怎么办?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对当事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江苏法院诉讼指南(十)

 

 

诉讼费用

――打官司要依法交纳一定的费用

 

1、诉讼费用包括哪些?

当事人应向法院交纳以下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2、案件受理费包括哪些?

案件受理费包括:

第一审案件受理费;第二审案件受理费;再审案件中,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3、当事人应在何时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在收到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7日内交纳诉讼费用。当事人在7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缓、减、免交的,或者虽提出申请但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的,法院将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处理,不再审理该案。

 

4、财产类案件需要交纳多少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的受理费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5、离婚案件需要交纳多少案件受理费?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6、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被侵害的案件,需要交纳多少案件受理费?

上述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7、其他非财产案件需要交纳多少案件受理费?

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8、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需要交纳多少案件受理费?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类案件的标准交纳。

 

9、劳动争议案件需要交纳多少案件受理费?

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10、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案件异议不成立的,需要交纳多少案件受理费?

上述情形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11、哪些情形可以交纳部分案件受理费?

部分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情形是:

(1)以调解方式结案或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3)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4)被告反诉(即被告同时告原告)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5)按照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按照不服原审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12、哪些情形可以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下列案件不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

(1)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3)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但是,下列情形除外: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13、申请费包括哪些?

申请费包括:

(1)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2)申请保全措施;

(3)申请支付令;

(4)申请公示催告;

(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6)申请破产;

(7)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8)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14、申请执行需要交纳多少费用?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尚未确定的案件,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并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15、申请支付令需要交纳多少费用?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16、申请公示催告需要交纳多少费用?

每件交纳100元。

 

17、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需要交纳多少费用?

每件交纳400元。

 

18、破产案件需要交纳多少费用?

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9、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的哪些费用需要当事人支付?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当事人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交纳。

 

20、当事人是否需要支付鉴定费?

诉讼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当事人支付。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交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21、双方当事人如何负担诉讼费?

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按照以下原则负担:

(1)败诉方负担: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2)按比例分担: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3)协商负担:调解、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4)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申请费按照以下原则负担:

(1)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2)协商负担:在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3)申请人负担:申请保全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4)人民法院决定负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申请费,由人民法院决定申请费的负担。

 

22、对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有意见怎么办?

当事人不能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当事人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请求复核。计算确有错误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更正。

 

23、裁判结果出来后,人民法院需要退还全部或部分费用给当事人的,如何申请办理退费手续?

当事人申请办理退还预交诉讼费用,应在收到生效裁判文书后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主要内容包括:申请退费理由和金额、申请人的名称、开户行名称(应具体明确到支行)、银行账号或银行卡卡号等。如指定非交款人为收款人的,应当出具代理办理退费事宜的授权委托书一份;所提供的退费申请书、授权委托书均应由原交款人签章。

 

 

 

江苏法院诉讼指南(十一)

 

 

司法救助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

 

1、什么是司法救助?

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

 

2、哪些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免交诉讼费用?

下列情形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免交诉讼费用:

(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5)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免交诉讼费用的对象只适用于自然人。

 

3、哪些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少收取诉讼费用?

下列情形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少收取诉讼费用: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同意减交诉讼费用的比例不得低于30%。

 

4、哪些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诉讼费用?

下列情形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诉讼费用:

(1)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2)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3)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4)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5、如何申请司法救助?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江苏法院诉讼指南(十二)

 

 

诉讼时效

――打官司一定要及时

 

一、民事诉讼

1、民事诉讼有无时效规定?

法律对当事人起诉是有时效规定的,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起诉时间内不行使权利的,则丧失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如果权利人坚持起诉,经查明,没有法定事由的,人民法院将驳回权利人的诉讼请求。

 

2、一般需要在多长时间内到人民法院起诉?

一般来讲,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即权利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年内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超过2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3、哪些民事诉讼需要在一年内到人民法院起诉?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权利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起诉。超过1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4、哪些民事纠纷超过两年还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

因环境污染受到损害,权利人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3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引发争议,当事人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4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5、如果权利人不知道权利被侵害的,需要在多长时间内到人民法院起诉?

权利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可以在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0年内起诉。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6、如果发生地震等自然灾害,权利人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法院起诉怎么办?

在法律规定的有效起诉期限内的最后6个月内,出现下列情形的,诉讼时效中止(即起诉有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剩余的有效期间。权利人应在剩余的有效期间内起诉。

(1)发生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山洪等自然灾害;

(2)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的;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7、到人民法院起诉有效期间是否可以重新计算?

出现下列情形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之前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1)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

(2)权利人申请仲裁、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在诉讼中主张抵销的;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或者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

(4)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或者其保证人、代理人、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

(5)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请求的;

(6)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7)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8)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9)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8、原告的起诉虽然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但被告未向法院提出原告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被告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应当对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进行释明和主动审查。

被告在一审中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而在二审中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被告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除外。

被告在一审中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或者在二审中未能基于新的证据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在申请再审阶段再主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或者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行政诉讼

1、当事人如果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一般应在多长时间内到人民法院起诉?

一般来讲,当事人应在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起诉。

 

2、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时,一般应在多长时间内到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起诉的期限不受60日限制。

 

3、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法律文书的怎么办?

对于上述情形,当事人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4、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享有起诉权利或者起诉期限的,怎么办?

一般来讲,如果当事人不知道其享有起诉权利或起诉期限的,其起诉期限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诉讼权利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5、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一般需要在多长时间内到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到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一般需要在多长时间内到人民法院起诉?

一般来讲,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起诉。

 

7、复议决定未告知当事人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一般需要在多长时间内到人民法院起诉?

起诉期限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复议决定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8、哪些情形可以不计算在起诉有效期间内?

由于不属于当事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到人民法院起诉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有效期间内。

 

9、如果发生地震等情形,当事人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法院起诉怎么办?

如果发生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山洪等,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当事人可以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江苏法院诉讼指南(十三)

 

 

上 诉

――不服一审裁判怎么办

 

1、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结果不服怎么办?

当事人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结果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裁判结果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申请第二审人民法院再次审理案件。

 

2、上诉应符合哪些条件?

上诉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主体资格,即案件的当事人;

(2)针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

(3)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对民事、行政案件第一审判决的上诉,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对刑事案件第一审判决的上诉,应在判决书送达的第二日起10日内提出。对民事、行政案件第一审裁定的上诉,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出;对刑事案件第一审裁定的上诉应在裁定书送达的第二日起5日内提出。

 

3、如何提起上诉?

上诉人应将上诉状提交原审人民法院,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刑事案件为3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4、上诉状包括哪些内容?

上诉状的内容应包括:

(1)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2)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

(3)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5、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立案的时间有多长?

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庭在收到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及案件材料后的5日内立案。

 

6、上诉人应在何时向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

上诉人在收到第一审人民法院送达的交纳上诉费通知后7日内向第二审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人在7日内未预交,又未申请缓交、减交、免交的,或者提出申请但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不预交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将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

 

7、哪种民事判决是不可以上诉的?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人民法庭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标的额为江苏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简单民事案件(即通常所说的小额诉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不得提出上诉。

 

 

 

 

江苏法院诉讼指南(十四)

 

 

申诉、申请再审

――不服法院生效裁判怎么办

 

1、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有错误的,是否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或者提出证据证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即申请人民法院对生效案件重新审理)。

申请再审时,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2、申请再审与上诉有什么区别?

上诉是针对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申请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再次审理案件。申请再审是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申请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案件。

 

3、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符合哪些条件?

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符合以下条件:

(1)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法;

(2)具有法定申请事由;

(3)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审;

(4)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但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4、什么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生效裁判案件?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5、什么情况下人民法院应重新审理以调解结案的案件?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6、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应在多长时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般来讲,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如果出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申请再审期限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之日起六个月内。

 

7、哪些案件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

下列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1)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

(2)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8、再审申请书应包括哪些内容?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1)再审申请人、再审被申请人基本情况。自然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地及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2)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名称、申请重新审理的生效法律文书名称及案号;

(3)申请重新审理所依据的事由;有多项事由的,应逐项列明;

(4)撤销或者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的具体诉讼请求;

(5)申请重新审理事由以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证据;

(6)受理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名称;

(7)再审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8)递交再审申请书的日期。

 

9、除再审申请书外,再审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再审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2)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法律文书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3)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4)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10、在什么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出现下列情况,当事人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3)当事人认为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江苏法院诉讼指南(十五)

 

 

申请执行

――义务人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怎么办

 

1、申请执行应符合哪些条件?

申请执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被执行人、执行的财产等是明确的;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2、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包括哪些?

人民法院负责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包括: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3、申请执行民事、刑事案件财产部分的判决应在多长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执行民事、刑事判决中的财产部分,应在2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详细内容参见“诉讼时效”指南。)

 

4、申请执行行政案件应在多长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公民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1年;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执行的期限为180日。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5、申请执行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执行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6、申请人是否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7、对人民法院执行行为有意见的,怎么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8、案外人不同意人民法院执行的,怎么办?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中止执行;理由不成立的,不停止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人民法院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哪些执行措施?

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并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还可以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10、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后,人民法院会采取哪些执行措施?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人民法院会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全部义务后,人民法院会解除对其财产的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会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如果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如果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是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由人民法院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11、被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期间支付款项的,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罚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12、被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罚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13、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人民法院会采取什么措施?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院长可以签发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14、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会采取什么措施?

出现下列情形,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诫,并向社会公布。

(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4)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5)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15、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包括哪些信息?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包括:

(1)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2)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3)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4)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5)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16、执行中双方当事人是否可以和解?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17、遇到什么情况,人民法院可以暂时停止执行?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待中止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申请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18、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理?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19、什么情况下人民法院会结束执行程序,以后也不再恢复执行?

出现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官司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20、人民法院执行一般需要多长时间?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行结束。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江苏法院诉讼指南(十六)

 

 

诉讼风险

――打官司要慎重

 

1、如果起诉不符合条件,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理?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也会驳回起诉。当事人向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将会被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2、如果诉讼请求不适当,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理?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审理。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要适当,不要随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无根据的诉讼请求,除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外,当事人还要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3、如果超过人民法院许可或指定期限改变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理?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超过人民法院许可或者指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会审理。

 

4、如果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起诉,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理?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一般为二年(特殊的为一年)。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提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如果原告没有对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5、如果委托代理人的权限不明确,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理?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具体记明特别授权事项的,诉讼代理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6、如果不能按时缴纳诉讼费用,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理?

当事人起诉或者上诉,不按时预交诉讼费用,或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会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处理。被告反诉,但不按规定预交相应的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不会审理。

 

7、如果申请保全不符合规定,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理?

当事人申请保全,应当按规定交纳保全费用而没有交纳的,人民法院不会采取保全措施。当事人提出保全申请,未按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将依法裁定驳回其申请。申请人申请保全有错误的,将要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受到的损失。

 

8、如果不提供或提供证据不充分,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理?

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外,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应提供证据证明。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有关事实的,可能面临不利的裁判后果。

 

9、如果超过人民法院规定的举证时限提供证据,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理?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的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超过上述期限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也可以采纳该证据但对当事人予以训诫、罚款。

 

10、如果不提供原始证据,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理?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11、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理?

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12、如果未按规定申请审计、评估、鉴定,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理?

当事人申请审计、评估、鉴定,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审计、评估、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可能对申请人产生不利的裁判后果。

 

13、如果未按时出庭或中途退出法庭,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理?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被告反诉的,人民法院将对反诉的内容缺席审判。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缺席判决。

 

14、如果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诉讼文书时,因当事人提供的己方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送达,造成诉讼文书被退回的,诉讼文书也视为送达。

 

15、如果未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理?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超过法定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6、如果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可以执行,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理?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能对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17、如果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理?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付款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金。

 

 

 

江苏法院诉讼指南(十七)

 

 

案件审理流程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行政、刑事自诉、申请再审案件有哪些程序

 

民事案件

 

 

 

 

行政案件

 

 

 

 

刑事自诉案件

 

 

 

 

 

民事申请再审案件

 

 

 

 

 

江苏法院诉讼指南(十八)

 

 

立案受理

――人民法院如何审查立案

 

全省法院民事案件立案受理工作规范

 

1、人民法院应当在诉讼服务中心和诉讼服务站设立起诉材料接收窗口,对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和其他诉讼材料以及当事人口头提起的诉讼进行登记或记载,并向当事人出具《起诉材料收据》。不得以当事人提交的起诉材料和手续不符合要求等任何理由拒绝接受当事人的起诉材料、进行登记和出具《起诉材料收据》。

2、当事人提交的起诉材料和手续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或口头告知起诉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要求,以及需要补充的材料。能够当场补正的,应当指导当事人当场补正;不能当场补正的,应当告知当事人须在自提交起诉材料的次日起七日内补正。

3、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必须自出具《起诉材料收据》的次日起七日内立案受理并通知当事人。

4、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或者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进行充分释明。经释明后,当事人仍然坚持诉讼的,人民法院必须自出具《起诉材料收据》的次日起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裁定书。

5、对于当事人提起的诉讼,可以引导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诉前调解必须征得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诉前调解应当由附设在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的调解工作室或者委托其他调解组织进行。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同意诉前调解或者不同意继续进行诉前调解的,应当及时立案受理。

6、严禁人为阻滞收案、限制收案、拖延收案等妨碍当事人起诉权利的情况发生,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全省法院立案受理工作投诉举报电话:025-83785013。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及时保障当事人诉权的规定

 

为进一步畅通立案渠道,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诉权,现就全省法院立案审判工作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1、统一审查受理机构,及时审查受理各类案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行政、刑事自诉案件、执行申请以及其他各类案件,由诉讼服务中心立案窗口统一审查受理,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受理并及时通知当事人。对于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立案庭在立案前可以征询相关审判业务庭的意见。立案庭与相关审判业务庭就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存在重大分歧的,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在决定后两日内通知当事人。

2、依法审查受理刑事案件,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当事人提起的刑事自诉案件,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经审查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代为告诉人。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坚持起诉的,应当依法制作不予受理裁定书并在五日内送达当事人。

3、依法审查受理民事案件,着力畅通当事人维权通道。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严禁在法律规定之外设立受理条件,提高立案门槛。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且能够当即立案的,应当当即立案,并即时向当事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不能当即立案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向当事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经审查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具体的解决途径,当事人坚持起诉的,应当依法制作不予受理裁定书并在五日内送达当事人。

4、依法审查受理行政案件,切实保障公民合法的行政诉权。严格依照《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审查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诉讼,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并向当事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具体的解决途径,当事人坚持起诉的,应当依法制作不予受理裁定书并在五日内送达当事人。

5、依法审查受理执行申请,及时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调解书、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并向当事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依法制作不予受理裁定书并在五日内送达当事人。

6、开展网上立案审查工作,健全便民立案工作机制。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法院网上远程立案系统提交起诉状、主要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及时告知当事人到诉讼服务中心立案窗口办理立案手续。

7、严格规范管辖工作秩序,从源头上保证公正审理。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当事人坚持向本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对于本院有管辖权的案件,不得以其他法院有管辖权为由不予受理,也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移送其他法院审理;对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受诉法院在受理当事人的起诉时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立案受理。

8、严格依法收取诉讼费用,确保有理无钱的人打得起官司。严格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取诉讼费用。当事人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经审查符合缓、减、免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不符合缓、减、免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详细说明理由。

9、严格案件流转期限,提高立案审查效率。立案审查工作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立案庭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及时移送审判业务庭进行审理。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直接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应在收到上诉状后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一审法院。当事人、人民检察院不服一审判决、裁定提起上(抗)诉的案件,一审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或抗诉书后三十日内检齐全部上(抗)诉案件材料,并在检齐后三日内移送二审法院。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的案件,下级法院应当在上级法院发出调卷指令后十五日内将全部卷宗移送至上级法院。上级法院应当在收到下级法院移送的上(抗)诉案件、申诉、申请再审案件材料后三日内立案,并移送相关审判业务庭审理。

10、加强对立案工作的监督,及时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全省各级法院要向社会公布立案投诉举报电话。对投诉举报要认真核查,查证属实的,要通报批评;发现有违法违纪嫌疑的,要依法依纪及时查处。经查证不实的,要认真向当事人做好解释工作。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投诉举报电话:025-83785013。

 

 

 

 

江苏法院诉讼指南(十九)

 

 

诉讼服务

――人民法院向当事人提供什么样的诉讼服务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提高诉讼服务质量的规定

 

为进一步提高诉讼服务的质量和水平,现就全省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有关工作规定如下:

1、延长服务时间。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工作日应当提前半小时到岗接待来访当事人和群众,工作日中午应当安排专人值班,特事特办。遇有当事人和群众来访事项无法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办结的,下班时间顺延至事项办结时。

2、提供导诉服务。对于来访当事人和群众,导诉人员应当主动热情地进行询问,根据来访目的和办理事项引导当事人和群众至相应的服务窗口办理,并积极帮助当事人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3、加强诉讼指导。对于前来起诉的当事人,应当主动进行法律释明、诉讼风险提示。对于诉讼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当事人口头起诉的,要将当事人的起诉内容认真地记入笔录,并向当事人宣读以确认无误。

4、实行首问负责。对于来访的当事人和群众首位进行接待的工作人员是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应当认真做好接待工作,直到当事人和群众的来访事项全部办理完毕。来访事项有明确的经办人员的,首问责任人应当通知经办人员进行接待。

5、一次办结事务。当事人前来办理的各项诉讼事务原则上应当一次性办结。当事人提交的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及时指导当事人当场补正;需要另行提供、收集或补充材料的,应当将需要补正的材料和内容一次性、准确地告知当事人,并同时向当事人发放书面的告知单。

6、严格办理期限。对于投诉、来访、司法救助等事项不能当即处理或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明确告知来访当事人和群众具体的办理期限,并在期限内将办理结果告知来访当事人和群众。

7、领导排期值班。诉讼服务中心每天由一名庭领导值班,负责处理来访、服务投诉及其他重大疑难复杂事务。涉及正在审理的案件的,由相关审判业务庭领导或其指定的其他人员到诉讼服务中心接待处理。

8、规范立案调解。各方当事人均同意在立案审查阶段进行调解的,由负责立案审查的法官在收到起诉材料之日起七日内组织调解。七日内调解不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次日立案移送审判业务庭审理。

9、告知立案信息。案件立案后,即时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当事人案件立案信息。

10、完善便民服务。为当事人和群众无偿提供文书范本、笔墨纸张等以及供当事人查阅法律法规和法律知识的相关设备、书籍、杂志。为当事人和群众无偿提供裁判文书查询、案件进程信息查询等服务。

 

 

 

 

江苏法院诉讼指南(二十)

 

司法公开

――人民法院如何向人民群众公开审判工作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

法发〔2013〕13号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打造阳光司法工程,全面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增进公众对司法的了解、信赖和监督,现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意义、目标和要求

1、充分认识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重大意义。建设司法公开三大平台,是人民法院适应信息化时代新要求,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新期待的重要战略举措。人民法院应当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加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

2、努力实现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基本目标。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建设与公众相互沟通、彼此互动的信息化平台,全面实现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的公开透明,使司法公开三大平台成为展示现代法治文明的重要窗口、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重要手段、履行人民法院社会责任的重要途径。通过全面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切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3、准确把握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人民法院应当提高认识,转变观念,严格按照以下要求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

(1)统一规划,有序推进。人民法院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指导下,在各高级人民法院的统筹规划下,立足实际,循序渐进,有计划、分批次地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司法公开示范法院和信息化建设有一定基础的法院,应当率先完成建设任务。

(2)科技助推,便捷高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托现代信息技术,不断创新公开方式,拓宽公开渠道,通过建立网上办案系统与司法公开平台的安全输送、有效对接机制,实现各类信息一次录入、多种用途、资源共享,既方便公众和当事人查询,又避免重复劳动,最大限度地减少审判人员的工作负担。

(3)立足服务,逐步拓展。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在资讯提供、意见搜集和信息反馈方面的作用,逐步开发其在远程预约立案、公告、送达、庭审、听证、查控方面的辅助功能,提升互动服务效能。公众通过平台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成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审判监督、纪检监察和改进工作的重要依据。

 

二、推进审判流程公开平台建设

4、人民法院应当加强诉讼服务中心(立案大厅)的科技化与规范化建设,利用政务网站、12368电话语音系统、手机短信平台、电子公告屏和触摸屏等现代信息技术,为公众提供全方位、多元化、高效率的审判流程公开服务。

5、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流程公开平台,向公众公开以下信息:(1)法院地址、交通图示、联系方式、管辖范围、下辖法院、内设部门及其职能、投诉渠道等机构信息;(2)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审判人员的姓名、职务、法官等级等人员信息;(3)审判流程、裁判文书和执行信息的公开范围和查询方法等司法公开指南信息;(4)立案条件、申请再审、申诉条件及要求、诉讼流程、诉讼文书样式、诉讼费用标准、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程序和条件、诉讼风险提示、可供选择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等诉讼指南信息;(5)审判业务文件、指导性案例、参考性案例等审判指导文件信息;(6)开庭公告、听证公告等庭审信息;(7)人民陪审员名册、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评估、拍卖及其他社会中介入选机构名册等名册信息。

6、人民法院应当整合各类审判流程信息,方便当事人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凭密码从审判流程公开平台获取以下信息:(1)案件名称、案号、案由、立案日期等立案信息;(2)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姓名、承办法官与书记员的姓名、办公电话;(3)送达、管辖权处理、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情况;(4)庭审时间、审理期限、审限变更、诉讼程序变更等审判流程节点信息。

7、人民法院应当积极推进诉讼档案电子化工程,完善转化流程、传送机制和备份方式,充分发挥电子卷宗在提高效率、节约成本、便民利民方面的功能。

8、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创新庭审公开的方式,以视频、音频、图文、微博等方式适时公开庭审过程。人民法院的开庭公告、听证公告,至迟应当于开庭、听证三日前在审判流程公开平台公布。

9、人民法院应当加强科技法庭建设,对庭审活动全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做到“每庭必录”,并以数据形式集中存储、定期备份、长期保存。当事人申请查阅庭审音像记录的,人民法院可以提供查阅场所。

 

三、推进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建设

10、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中国裁判文书网,作为全国法院统一的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政务网站的醒目位置设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网址链接,并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七日内将其传送至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政务微博,以提供链接或长微博等形式,发布社会关注度高、具有法制教育、示范和指导意义的案件的裁判文书。

11、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不得在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之外对这项工作设置任何障碍。各级人民法院对其上传至中国裁判文书网的裁判文书的质量负责。

12、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把握保障公众知情权与维护公民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之间的关系,结合案件类别,对不宜公开的个人信息进行技术处理。对于因网络传输故障或技术处理失误导致当事人信息被不当公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程序及时修改或者更换。

13、中国裁判文书网应当提供便捷有效的查询检索系统,方便公众按照关键词对在该网公布的裁判文书进行检索,确保裁判文书的有效获取。

14、最高人民法院率先推动本院裁判文书在互联网公布,并监督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各高级人民法院监督指导辖区内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并完善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职责。

 

四、推进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15、人民法院应当规范执行信息的收集、交换和使用行为,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上下级法院之间、异地法院之间、同一法院的立案、审判与执行部门之间的执行信息共享。

16、人民法院应当整合各类执行信息,方便当事人凭密码从执行信息公开平台获取以下信息:(1)执行立案信息;(2)执行人员信息;(3)执行程序变更信息;(4)执行措施信息;(5)执行财产处置信息;(6)执行裁决信息;(7)执行结案信息;(8)执行款项分配信息;(9)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信息等。

17、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向公众公开以下信息:(1)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启动程序、执行收费标准和根据、执行费缓减免的条件和程序;(2)执行风险提示;(3)悬赏公告、拍卖公告等。

18、人民法院应当对重大执行案件的听证、实施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并允许当事人依申请查阅。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为执行工作人员配备与执行指挥中心系统对接的信息系统,将执行现场的视频、音频通过无线网络实时传输回执行指挥中心,并及时存档,实现执行案件的全程公开。

19、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功能,向公众公开以下信息,并方便公众根据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进行查询:(1)未结执行实施案件的被执行人信息;(2)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3)限制出境被执行人名单信息;(4)限制招投标被执行人名单信息;(5)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等。

20、人民法院应当为各类征信系统提供科学、准确、全面的信息,实现执行信息公开平台与各类征信平台的有效对接。

 

五、工作机制

21、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保障。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指导全国法院的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工作,制定推进规划,开发配套软件,确定评估标准,定期督促检查。各高级人民法院具体统筹辖区内法院的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工作,完善实施细则,协调解决问题,总结推广经验。各级人民法院主要领导要把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主动争取党委、人大和政府的支持。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完善硬件设施和技术条件,为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物质保障。

22、做好统筹协调,完善配套机制。各级人民法院要明确管理机构,专门负责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工作。要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加强司法公开管理部门与业务部门的沟通配合,提升一线人员在司法公开工作上的责任心、积极性。要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深化司法公开工作的指导责任,及时总结经验、纠正偏差。

23、加强督促检查,狠抓工作落实。对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工作的检查评估,要采取督查、抽查和自查相结合的方式,注重三大平台运行的系统性、顺畅性和有效性,不能只追求排名和指标,更不能搞形式主义。要扎实做好司法公开三大平台的宣传工作,确保人民法院深化司法公开的举措为公众知悉,受公众检验,被公众认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法释〔2013〕26号

 

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遵循依法、及时、规范、真实的原则。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联网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

各级人民法院对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质量负责。

第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管理工作。该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上传裁判文书;

(二)发现公布的裁判文书存在笔误或者技术处理不当等问题的,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三)其他相关的指导、监督和考评工作。

第四条 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并通过政务网站、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告知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真实信息,但必须采取符号替代方式对下列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姓名进行匿名处理:

(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

(三)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且不属于累犯或者惯犯的被告人。

第七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

(二)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

(三)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

(四)商业秘密;

(五)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承办法官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人员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七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要求完成技术处理,并提交本院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专门机构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第九条 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认为裁判文书具有本规定第四条第四项不宜在互联网公布情形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由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主管副院长审定。

第十条 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除依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技术处理的以外,应当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一致。

人民法院对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进行补正的,应当及时在互联网公布补正裁定。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除因网络传输故障导致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不一致的以外,不得修改或者更换;确因法定理由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撤回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以上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专门机构审查决定,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办理撤回及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中国裁判文书网应当提供操作便捷的检索、查阅系统,方便公众检索、查阅裁判文书。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监督和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

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检查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

第十四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在实施本规定的过程中,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中西部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时间进度由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1月8日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发〔2010〕48号)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来源:www.court.gov.cn
责任编辑:忻州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