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服务营商环境
特邀律师调解员制度
  发布时间:2021-12-30 16:56:13 打印 字号: | |

为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强化与非诉调解组织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律师调解员的作用,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律师调解员,是指经司法局推荐纳入律师调解员名册,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工作中主持调解活动的律师。

第二条 入册的律师调解员由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申报,法院、司法局审查确定后颁发聘任证书,聘期三年。

第三条 本院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负责日常接待、记录、档案管理等工作。律师调解员介入时间可在诉前、诉(执)中以及信访阶段,适用范围包括按照法律规定适合调解的民商事纠纷、行政纠纷、执行及涉诉信访纠纷。

第四条 律师调解员应当自觉遵守审判纪律和法院的其他规章制度,不泄露审判秘密和卷宗材料。

第五条 律师调解员应当服从工作安排,接受业务指导,认真完成本职工作。

第六条 律师调解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品行,热心调解工作,善于与群众联系、沟通。

第七条 律师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公正地进行调解,并保持客观、中立,不得偏袒任何一方,不得对纠纷结果作出承诺。

第八条 律师调解员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选择调解或者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意愿,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志强迫其接受调解。

第九条 律师调解员不得主持签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调解协议,不得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协助当事人通过调解获取非法利益。

第十条 律师调解员应积极主动运用调解经验和专业知识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量的调解服务。

第十一条 律师调解员在参与调解后,一般不得在同一纠纷的诉讼程序中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参与诉讼。

第十二条 律师调解员应当对调解过程中获取的有关信息保守秘密,但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公开的除外。

除明确表示同意的外,未经一方当事人许可,律师调解员不得将单方会谈中获悉的一方当事人的有关情况披露给对方。

第十三条 律师调解员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接受吃请礼物。

第十四条 律师调解员在调解中应当严格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开展调解工作。

第十五条 本院对特邀律师调解员发放适当补贴,并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律师调解员违反工作纪律的,本院有权建议县司法局将其从律师调解员名册中除名。


 
责任编辑:忻州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