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忻中法[2019] 62 号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调对接中心规范化材料
为促进各种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相互衔接、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和创新发展,高效便捷、低成本地解决社会矛盾,完善和创新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减轻人民群众的诉累,满足人民群众多元的司法需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及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等相关规定的统一部署,结合我院实际,就诉调对接中心规范化建设,积极开展工作,建成实体化诉调对接中心,实现诉调对接工作的规模化、系统化、常态化运作。
一、建成稳定的调解队伍
建立常驻诉调对接中心工作的调解队伍与特邀调解队伍相结合的队伍模式。具体分为三类:一是在我院法官中选取调解能力强的法官,担任专职调解法官;二是特邀司法局指派法律援助工作者,担任特邀人民调解员;三是特邀律师协会指派专业律师,担任特邀律师调解员;四是在全市退休法官中选取责任心强的法官,担任人民调解员。
二、建成一系列诉调对接制度
诉调对接工作作为一个新生事物,有其与生俱来的不确定性、生长性与可塑性,现行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并不表示其自身没有规律与规范可循。我院在探索、实践、总结的基础上,从诉调对接的制度化层面着手,通过建立健全一系列规章制度来规范、指导、约束诉调对接工作,引导诉调对接工作不断向高、深、精方向发展。具体有以下各项制度:
1.组织领导制度
2.特邀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制度
3.法官专职调解员制度
4.“两代表一委员”调解制度
5.人民调解员调解制度
6.特邀律师调解员制度
7.告知制度
8.监督指导制度
三、诉调对接工作流程
1.当事人发生纠纷诉至法院,登记立案时,适宜调解的,向当事人释明诉前调解的特点、优势以及诉讼风险,引导当事人选择诉前调解,并同当事人商定调解期限,指导当事人填写自愿诉前调解承诺书。
2.当事人同意诉前调解的,法院应当进行预立案登记,统一编立“多元调字”案号,并将相关材料及时移送诉调对接中心。
3.诉调对接中心接收案件后,根据纠纷具体情况,分流给专职调解法官、特邀人民调解员、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律师,经登记后至迟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案件材料的移送工作。
4.调解员根据调解纠纷需要,可以独立主持调解,也可以选择合适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团体等进行委派调解,或者联合上述有关部门共同调解。
5.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诉前调解的,应当及时立案。
6.在诉前调解期间,调解员可以引导当事人进行第三方中立评估,并为其提供中立评估人员名册,让其自愿选择评估员。当事人可以通过选定的评估员对自身案件进行风险评估,包括当事人在案件中的优劣势、预测案件未来走向,以便纠正不当认知,进而做出正确的判断,选择和解、调解、诉讼或其他恰当的程序或方式来解决纠纷。
7.诉前调解成功的,专职调解法官、特邀人民调解员、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律师调解结束后,应当将调解结果和有关材料送交诉调对接中心备案登记。
8.诉调对接中心根据案件处理情况分别按下列情形处理:
达成诉前调解协议,当事人不申请司法确认,也不要求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对达成的诉前调解协议原件进行备案登记,统一编案号为“多元调字号”。
达成诉前调解协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或要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的,应及时将案件移送立案庭立案后,由诉调对接中心专职调解法官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经审查调解协议有效的,出具民事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
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具有无效或可撤销情形的,审查法官应当征询当事人意见后分别处理:当事人同意由专职调解法官、特邀人民调解员、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律师继续调解的,应当将材料退回诉调对接中心,由其转交专职调解法官、特邀人民调解员、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律师重新调解,重新调解的应当更换调解人;当事人不同意继续调解的,由审查法官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进行审理。
一方当事人提起调解协议效力诉讼的,本院应当受理。
9.以金钱或有价证券给付为内容的和解或调解协议,未申请司法确认的,债权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
10.未达成诉前调解协议的,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对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应当用书面形式记载,记载内容经双方签字确认后,双方在以后的诉讼中无需再就已记载的事实进行举证;调解员也可以综合各方当事人的意见,提出书面调解方案送达当事人,同时送达无异议调解方案认可告知书,书面告知其异议期限及法律后果,对调解方案在异议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即视为对调解方案的认可。
11.诉前调解过程中需要对案件进行评估、审计、鉴定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诉前鉴定。当事人提出诉前鉴定申请的,应当启动诉前鉴定程序,对外委托鉴定。鉴定结束后,应当依据鉴定结论继续进行诉前调解。
鉴定期间,不计入诉前调解期限。
12.诉前调解期限届满,专职调解法官、特邀人民调解员、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律师应当将有关材料于期限届满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移送诉调对接中心,诉调对接中心登记后,移交立案,并由立案部门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转入诉讼程序,并将调解过程中的无争议事实记载书等相关材料及时移送业务庭审理。
13.立案法官立案时,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引导当事人依法选择小额诉讼、速裁、督促程序,并将上述案件移送诉调对接中心速裁庭办理。
14.案件需要委托调解的,审判业务部门应当填写委托函,连同必要的案件材料一并移送诉调对接中心,诉调对接中心审查后,认为符合委托调解的应当在3日内将《委托调解函》随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给受托的特邀调解员、特邀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进行调解。委托调解的,审判业务部门应当填写委托调解登记表送交立案部门直接办理审限扣除手续。
15.委托调解中,受托的特邀调解员、特邀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结束后,应当将委托调解回复函、调解协议、调解笔录等材料送交诉调对接中心。诉调对接中心登记后,将材料移送审判业务部门,并将委托调解回复函复印件送交立案部门办理审限恢复手续,审限恢复日期为相关材料移送审判业务部门的日期。
16.委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撤诉或者由审判业务部门经过审查后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审判业务部门应当及时审理。
17.诉调对接调解案件的期限
诉前委派调解期限为30日。调解期满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继续调解。立案调解期限为7日,调解不成的则移送业务庭审理。适用普通程序的委托调解期限为15日,适用简易程序的委托调解期限为7日。但是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不受此限。延长的调解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
委派调解和委托调解的期限自特邀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签字接收法院移交材料之日起计算。
附件 1.组织领导制度
2.特邀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制度
3.法官专职调解员制度
4.“两代表一委员”调解制度
5.人民调解员调解制度
6.特邀律师调解员制度
7.告知制度
8.监督指导制度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