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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体活动受伤都该“自甘风险”吗?
  发布时间:2022-09-05 08:39:29 打印 字号: | |

  “自甘风险”等于完全免除他人责任吗?什么样的情况下,他人可能担责?

  爬山、篮球、足球、跳伞……什么样的活动可能“自甘风险”?商家和组织者的责任如何划定?

  近日,北京通州法院宋庄法庭法官刘析鹭受邀参加CCTV1《生活提示》栏目,就“自甘风险”原则进行以案释法。

  案例1

  张某自愿报名参加了村里统一组织的篮球赛,在比赛过程中,与他方杨某发生比赛中正常的身体碰撞,导致张某倒地受伤,脚踝部韧带断裂并出现骨折,经鉴定,张某构成十级伤残。张某将杨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3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在比赛过程中,仅为二人争夺篮球控制权时发生碰撞,不存在故意、重大过失,或者违规行为,即杨某对于张某受伤不存在过错。法院驳回了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篮球赛、足球赛等文体活动,都属于具有风险的文体活动,参加活动本身即有可能造成身体伤害,发生身体碰撞也是篮球比赛允许的活动方式。

  本案中,张某自愿参加村里组织的篮球赛,张某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道参加该项比赛可能发生的风险。虽然二人碰撞导致张某受伤,但杨某没有伤害的故意、重大过失或者其他违规行为,所以依据民法典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杨某不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张某参加这场比赛受伤,属于其参加活动需要自己承担的风险,即“自甘风险”。但自甘风险不意味着参加此类文体活动,他人均可免责。如篮球比赛中,如他人存在故意等行为,需要承担与其行为相当的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案例2

  陈女士到极限蹦床项目游玩,对其中一个高空坠落项目(场地旁有关于体重过重不能参与的提示牌)十分感兴趣,但由于该项目除了下面的大块海绵外,没有其他安全措施,且陈女士体重较重,所以陈女士较为犹豫。在询问经营者后,经营者向其保证了项目的安全性,经营者告知陈女士只要按照标准姿势掉落,就不会有安全问题。但陈女士在掉落时,并未按照经营者要求舒展四肢,而是蜷曲身体,导致陈女士直接掉入大块海绵缝隙。经鉴定陈女士构成八级伤残。双方协商未果后,陈女士将经营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类损失4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经营者承担70%的赔偿责任,陈女士个人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的蹦床项目中,对于体重是有要求的,经营者也树立了相应的参与警示牌,即体重过重是不能参加该项目的。但是在陈女士体重明显过重的情况下,经营者没有给陈女士称重,甚至鼓励陈女士参加,所以经营者此时不能以“自甘风险”原则免责,陈女士有权利主张经营者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在明知该活动存在风险,且陈女士明知自己体重不适合该活动仍参加,对于损害的发生亦存在过错,故自身应承担30%的次要责任。

  法官再次提醒大家,并不是此类活动经营者都需承担主要责任,法院会根据经营者和个人的具体过错程度予以划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普法小贴士

  个人应对自己的安全负责。参与文体活动,一定要充分了解活动的形式和特点,全面考察组织者的安全保障能力,综合评估自身情况,合理预估活动风险,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文体活动的组织者、管理者承担责任与否主要与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或者教育、管理职责直接相关,若未完全履行安全保障、教育管理等义务,则应根据其过错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若不存在过错,即使出现受害人遭受损害的情形,也无需承担责任。

 
责任编辑:忻州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