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很多人会碍于情面或出于好心以自己的名义立据贷款给他人使用。那么,自己不是实际用款人的情况下,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呢?
2018年8月14日,石某通过弟弟石某某向某银行借款100万元,由石某某与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合同对借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放款账户均作出了明确约定。银行将贷款划入账户。贷款到期后,石某某未按约还款,双方酿成纠纷,银行诉至法院。在庭审过程中,石某某虽然承认贷款手续是由其办理并签名,但提出自己是帮别人贷款,实际用款人为石某,自己不应承担还款义务。
贷款立据人与实际用款人不一致时,由谁承担还款责任?应当遵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仅在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外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因此,即使贷款立据人并未实际使用借款,仍应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具体到本案中,虽然本案实际用款人是石某,但《个人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是石某某,故石某某应按约定履行返还借款支付利息的义务,其与借款实际使用人石某之间的纠纷可另行处理。据此,法院判决石某某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在交易往来中,即使双方关系密切,也应对以自己的名义立据贷款给他人使用这件事秉持正当合理的谨慎态度,充分考虑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和损失,避免因一时善意导致自己利益受损。如果已经以自己名义帮他人借款,要及时与实际用款人就贷款责任如何承担进行明确的书面约定,为后续自己的追偿留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