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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猫抓伤顾客,责任由谁承担?
  发布时间:2023-01-11 10:12:54 打印 字号: | |

  居民黎女士到粮油铺买菜,却被店铺收留的流浪猫抓伤,索赔未果后将店铺及其经营者诉至法院。近日,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健康权纠纷,判决粮油铺赔偿黎女士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458.85元。

  今年6月,黎女士用牵引绳牵着自家的宠物狗到某粮油铺买菜,准备到柜台称重结账时,在柜台前方的一只猫突然转身向宠物狗扑过去。黎女士见状急忙把手中的牵引绳往上提,以免宠物狗被攻击,自己却被猫扑到,脚趾被猫划破流血。随后,黎女士到医院进行治疗,并注射狂犬疫苗。

  庭审中,粮油铺经营者蔡先生辩称,案涉猫是流浪猫,经常到店铺找食物,自己只是偶尔喂食,而且当天是因为黎女士把宠物狗带进粮油铺,流浪猫追逐宠物狗才会导致黎女士受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虽然蔡先生称案涉猫为流浪猫,但其既然喂食流浪猫,在喂食期间则成为流浪猫的管理人,应当对猫进行管理和约束。事发时,蔡先生既没有拴住案涉猫,也没有采取其他控制其活动范围、避免伤人的措施,任由其在店铺里自由活动,给顾客构成安全隐患。

  另一方面,粮油铺门口并未设置明显的禁止犬只进入的标识,也没有标注其店内有猫,以提醒顾客注意。黎女士在店内使用牵引绳,将宠物狗控制在其身边,未对公众安全造成危害,且从现场监控视频来看,该宠物狗不存在攻击、挑衅行为,是猫在主动攻击宠物狗的过程中划伤黎女士的脚趾,因此,粮油铺作为案涉猫的管理人,应对猫致人受伤的后果承担侵权责任。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忻州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