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法院受理的基金涉诉纠纷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这与我国快速发展的基金市场吸引着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基金行业尤其是私募基金发展时间较短,行业规范程度和抵御风险能力有待提升等方面密切相关。在涉基金案件中,大量投资者以管理人未尽信义义务为由将基金管理人诉诸法院,其中多数投资者会将基金托管人列为共同被告,以托管人未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为由要求其承担责任。
那么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身份上
究竟有什么不同?
其各自承担何种职责?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
承担什么责任呢?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这就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即根据募集方式的不同,基金包括公募和私募两种类型;基金由管理人管理,由托管人进行托管;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均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为原则履行职责。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公募基金管理人的职责范围。该法第三十一条指出,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进行规范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章的原则制定。同时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忠实、勤勉履行管理人职责。
具体来说,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二)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三)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四)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六)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七)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八)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九)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证券投资基金法》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职责的行为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职责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行政责任
一是没收违法所得。这是一种财产罚,即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违法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违法所得给予没收,以起惩戒作用。
二是罚款。这是一种财产罚,即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违法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罚款,是对违法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经济上给予一定的惩罚。
三是警告。这是一种申诫罚,即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违法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四是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这是一种资格罚,即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违法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发出处罚通知,暂停或者取消其基金从业资格。
刑事责任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相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