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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承包工程后,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死亡的,应否认定工伤?
  发布时间:2023-03-15 08:27:07 打印 字号: | |

  案件介绍:

  吉林省临江市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将工程承包给某建筑公司,该建筑公司把此项工程的部分工程承包给王某,刘某在王某组建的施工队从事力工工作。某日下午14时许,刘某在工地劳动时,突然晕倒在地,经抢救无效于同日下午死亡。经医院诊断为:呼吸心跳骤停。其妻子向临江市人社局申请对刘某的工伤认定,故临江市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该公司向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

  本案中建筑施工公司将建设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造成劳动者因工伤亡,应由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刘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并经48小时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客观上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应当由该公司承担责任。

  法官解析:

  建筑施工等用人单位将其承包工程进行转包、分包是依法进行的,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应认定其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具有劳动关系。因此与分包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如在工作中发生伤亡事故,则应认定实际用人单位也就是分包方为工伤责任主体。


 
责任编辑:忻州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