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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什么保护你?我的口述作品!
  发布时间:2023-04-10 08:46:15 打印 字号: | |

  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了一起与口述作品相关的著作权案件,一起来看看吧!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宋某结合古文诗经《国风·周南·关雎》对粤语“鸠”进行了即兴演说,解析了粤语“鸠”的由来与含义,并通过视频形式加以记录发表在微信公众号推文中。

  2021年3月,宋某发现由曾某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推文中转载了上述演说视频,且未标注作品来源。

  宋某认为,曾某未经许可将该视频转载到自己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中,侵犯了其作为口述作品著作权人以及表演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曾某认为,其转载案涉视频的行为没有侵犯宋某主张的表演者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裁判结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

  一、曾某赔偿宋某3000元。

  二、驳回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已生效。

  裁判理由

  1、宋某是否为案涉作品的作者和表演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宋某主张保护的内容系他本人结合古文解析词语“鸠”,对语言研究具有参考价值,其通过即兴演讲的方式口头表述,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可以认定为口述作品。

  本案中,宋某提交了录有口述作品的视频、发表情况等证据,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确认宋某系案涉口述作品的作者,享有著作权。同时,宋某的即兴演讲不仅包含了创作口述作品的行为,亦包含了其对口述作品的表演,创作行为与表演行为系同步发生,因此,宋某对口述活动亦享有表演者权。

  2、曾某是否侵害了表演者权和案涉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关于案涉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曾某未经著作权人宋某的许可,擅自将案涉作品以“公之于众”的方式展示在微信公众号中,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浏览、下载等方式获得案涉作品,侵犯了宋某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关于宋某的表演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表演者有权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本案中,曾某未经宋某即表演者的许可,将视频上传到网络中供公众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欣赏表演活动的行为,亦侵犯了宋某的表演者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项规定,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行使表现的作品。因此,一堂生动有趣的课堂授课、一次精彩绝伦的即兴演讲都可以形成口述作品,其创作者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需要注意的是,例如某人即兴创作并演唱一首歌曲,既包含了创作音乐作品的行为,又包括了对音乐作品的表演;那么,如本案这种即兴演说形成的作品,是仅仅包括口述作品,还是也包括了对口述作品的表演?虽然著作权法并未明确规定,但可以从相关国际条约以及著作权法的基本原理当中得出结论。

  首先,2012年在北京缔结的《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是保护表演者权利的重要邻接权(相关权)条约,它规定了对“视听表演”提供保护的国际义务,对于维护表演者的利益、促进视听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该条约第2条(a)款规定,“表演者”系指演员、歌唱家、音乐家、舞蹈家以及对文学或艺术作品或民间文学艺术表达进行表演、歌唱、演说、朗诵、演奏、表现或以其他方式进行表演的其他人员。同时,在关于第2条(a)款的议定声明中明确:各方达成共识,表演者的定义涵盖对表演过程中创作的或首次录制的文学或艺术作品进行表演的人。因此,根据此项“议定声明”,对于即兴演讲而言,即便口述作品的创作成果和表演者在传播方面的成果,同步完成并集于一人,并不因为此人已经是口述作品的作者,就会丧失表演者的法律地位。前联邦德国最高法院亦曾有判决认为节目主持人对主持过程中随机应变形成的口述作品的表演享有表演者权。

  其次,有观点认为,口述作品是指口述活动本身,与口述活动的全部内容具有同一性,如果在口述活动中区分创作行为与表演行为,将无法厘清口述作品的客体。这种观点并不符合著作权法的基本原理,因为作者创作了有独创性的口述作品,而表演者仅仅是根据其对作品的理解,以语言、动作等形式再现作品,二者边界清晰可分。举例说明,老师甲在课堂上即兴授课,学生乙将老师甲的授课内容一字一句默记于心后对外现场讲授,假定不构成合理使用,请问学生乙是否侵犯老师甲的权利,侵犯何种权利?如果认为口述作品是指口述活动本身,那么不同人授课活动当然不同,恐不能认定为侵权,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所以结论是甲乙对各自的授课行为均享有表演者权,乙因擅自使用了甲的口述作品,侵犯了甲对口述作品享有的表演者权。

  最后,在著作权法规定的各项作品中,有部分作品的创作与表演基本无关,比如美术作品,也有部分作品的创作、传播与表演息息相关,比如音乐作品、舞蹈作品,但口述作品较为特别,其创作行为与表演行为几乎无例外的同步完成,本案为认定保护口述作品的著作权与表演者权提供了一些借鉴,有助于更全面地保护口述作品的知识产权。


 
责任编辑:忻州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