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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遗嘱过程中会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23-05-04 09:05:14 打印 字号: | |

  3月21日,《2022中华遗嘱库白皮书》发布,分析显示订立遗嘱的人数每年持续增长。那么,在订立遗嘱的过程中会涉及哪些法律问题呢?

  问:订立遗嘱的身份?

  答: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以及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遗嘱无效,可见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就可订立遗嘱,即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年人或者十六周岁以上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未成年人就符合订立遗嘱的年龄要求。

  问:遗嘱有哪些类型?

  答:民法典规定的遗嘱类型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以及公证遗嘱六种遗嘱类型,民法典出台后取消了以公证方式订立遗嘱(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以其他形式订立的遗嘱比如微信、短信、邮箱等因为存在违反遗嘱形式要件的嫌疑,现实中极易被认定为遗嘱无效。

  问:哪些遗嘱必须要见证人到场见证?

  答: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到场见证,否则订立的合同无效。见证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与继承人、受遗赠人存在利害关系的人。

  问:遗嘱签名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答:遗嘱极其关注形式要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关于遗嘱的形式要求订立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这类由当事人形成遗嘱形式必须本人、代书人、见证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需要注意的是,遗嘱的每一页都需要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现实中存在遗嘱某一页忘记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而被法院判定遗嘱无效的情况。

  问:口头遗嘱订立的情形?

  答: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订立,比如病危濒死、自然灾害导致生命危险等情形。危险情况消除后,应该及时将口头遗嘱形成书面或者录音录像遗嘱,所立的口头的无效,如本人经医院抢救出院后有能力订立口头或录音录像遗嘱,那么此时口头遗嘱无效。

  问:遗嘱冲突该如何处理?

  答:订立多份遗嘱内容相互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在不同的时间段,人们对于自己死后财产以及其他财产的处理会有不同的意见和看法,此时极容易在不同的时间段对同一事项遗嘱作出不同的安排,对此应该以最后一份遗嘱的内容为准。

  问:遗嘱指定监护人的适用范围?

  答:遗嘱不仅可以对本人的财产进行处理,还可以对相关的人身关系作出安排,比如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遗嘱指定监护人仅适用于父母担任被监护人的监护人,此时父母可以通过有效遗嘱的形式,指定他人担任自己子女的监护人。随着生育年龄的推迟以及大龄父母生育子女情况日渐增多,许多的父母考虑到自己的身体原因难以将小孩有效的抚养长大,迫切需要指定自己信任的第三者担任小孩的监护人,对遗嘱监护提出了巨大需求。

  问:遗嘱是否必须公证?

  答:否。公证遗嘱是遗嘱的一种类型,现相对于其他遗嘱虽然不再具备优先效力,但是公证遗嘱因其规范性和专业性,在法院确认遗嘱真实性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并且公证部门的留档也避免遗嘱因保管不善遗失。

  问:遗嘱处分财产的范围?

  答:本人订立的遗嘱只能处分个人合法财产,年轻人的财产形式较为多样,如前面提到的游戏装备和游戏账号,还有互联网平台的虚拟币等,为了避免财产纠纷,可以将自己的财产状况详细列明。如果遗嘱处分了他人财产,构成无权处分,此时遗嘱部分无效。无权处分包括非亲属的财产以及处分亲属如配偶的个人财产或共同财产中配偶的财产份额。

  问:保留“必留份”的对象?

  答: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否则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份额,所剩余的部分才可以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责任编辑:忻州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