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方便快捷、经济实惠的电动车逐渐在人们日常生活中普及。在家长的默许下,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选择驾驶电动车作为交通工具,造成未成年人驾驶非机动车交通肇事案件频发。那事故的责任该由谁承担呢?近日,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陬溪人民法庭审理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纠纷。
据了解,今年14岁的黄某,在2022年2月,驾驶无牌电动车在路上行使,遇杨某在前面行走,因技术生疏,避让不及,将杨某撞倒致其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驾驶电动车必须年满16周岁,故桃源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黄某未满16周岁骑行电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因此次事故,造成各项损失6万余元。双方经多次协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黄某未年满16周岁驾驶无牌非机动车与杨某发生碰撞,造成杨某受伤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根据交警大队作出的责任认定,黄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故此,判决由黄某监护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杨某各项损失6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