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山西时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市委扎实开展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决策部署,根据中共忻州市纪委办公室《关于开展政务服务领域“黄牛”“黑中介”等破坏营商环境问题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的要求,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开展“黄牛”“黑中介”等破坏营商环境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现公告如下:
一、郑重提示
“黄牛”“黑中介”存在于司法领域,常常利用当事人对交通事故、工伤损害或其他民事、刑事等理赔标准、鉴定及诉讼、执行程序的不熟悉,凭借信息不对称,声称与人民法院或鉴定机构等的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以“代办鉴定”“保案件胜诉”“保执行回款”等名义,冒充律师或法律工作者,或以公民代理的身份诱导当事人委托其办理鉴定、诉讼、执行等相关事项,以此牟取不正当利益。“黄牛”“黑中介”所谓的可以凭借关系胜诉,或者取得更好的鉴定结论的说法均为欺骗,请当事人切勿听信。
二、整治重点
(一)催生“黄牛”“黑中介”的问题。1、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滋生“黄牛”“中介”代办问题。2、利用自由裁量权、政策解释权等,造成企业、群众办事困难,滋生“黄牛”“中介”代办问题。3、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及群众采取推、拖、绕等方式,造成企业、群众办事困难,滋生“黄牛”“中介”代办问题。4、其他因执法司法不合理不合法而催生“黄牛”“黑中介”的情形。
(二)勾结“黄牛”“黑中介”的问题。5、与“黄牛”“黑中介”相互勾结,办理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6、利用职务便利,以刁难、暗示、推荐、指定等方式强制企业或群众找“黄牛”“黑中介”代办等行为。7、充当司法掮客,帮助他人私下会见办案人员,违规打探案情、说情干预,并从中谋取私利。8、参与鉴定、评估公司等中介机构经营或持股分红,变相充当“黄牛”“中介”的行为。9、其他通过勾结或充当“中间人”,利用政府公权力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三)默许“黄牛”“黑中介”的问题。10、对“黄牛”公然在我院办公办案场所内向企业及群众招揽业务的行为不制止、不报告、不解决等。11、相关职能部门对群众反映“黄牛”“黑中介”问题,不受理、不处理等行为。12、相关职能部门对“黄牛”“黑中介”听之任之、不闻不问等情形。
(四)放纵“黄牛”“黑中介”的问题。13、相关职能部门明知职责范围内存在“黄牛”“黑中介”问题而不针对性研究制定完善相关制度机制等情形。14、相关职能部门对职责范围内“黄牛”“黑中介”问题严重而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或追责问责不到位等情形。15、对身边工作人员与“黄牛”“黑中介”勾结问题线索不反映或不上报等情形。
三、举报原则
举报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问题,对利用举报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举报方式
市中院“黄牛”“黑中介”等破坏营商环境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专班诚挚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对司法领域存在的“黄牛”“黑中介”及法院干警存在的催生、勾结、默许、放纵“黄牛”“黑中介”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反映相关问题。
举报电话:0350-3332065
举报信箱:447502894@qq.com
邮寄地址:忻州市和平西街66号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黄牛”“黑中介”等破坏营商环境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专班
接访地址: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楼421房间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黄牛”“黑中介”等破坏营商环境问题
专项整治工作专班
2023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