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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忻府区法院案例带您区分“陷阱”和“馅饼”
  发布时间:2024-06-17 09:03:19 打印 字号: | |





如果有人告诉你,不用辛苦工作,只要拿着身份证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或者将已有的对公账户出租、出售,就可以轻松赚大钱,是不是非常心动?当心!小心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凶。


案情简介

2016年以来,被告人潘某某一直做文具批发生意,后于2019年注册成立了某商贸有限公司,并在银行办理了对公账户。2022年8月,潘某某雇佣被告人卢某某为其送货,期间潘某某多次向卢某某借款。2023年9月,被告人卢某某找到潘某某向其索要欠款,潘某某提出其有对公账户可以出租、出售获利,卢某某遂在网上联系到一个收购对公账户的人,随后潘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对方,对方要求二人携带公户资料前往山东省交易。2023年9月18日,被告人潘某某、卢某某前往对方指定地点,并将潘某某公司的营业执照、财务章、公司公章、 U盾等全部交给对方使用,对方承诺每天支付二人20000元人民币作为报酬。经查,该账户被用于电信网络犯罪活动,涉及全国各地电信诈骗案件11起,11名被害人共计被骗人民币1342103.26元,该账户收取被骗资金876084.13元。2023年9月22日,被告人潘某某、卢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法院判决



忻府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潘某某、卢某某二人将公司对公账户出租、出借,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结合被告人犯罪情节、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潘某某、卢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五千元至两万元不等。



法官说法



近年来,电信诈骗关联犯罪日益增多,故金融机构对个人银行卡转账额度进行限制。见个人账户被限制,犯罪分子又开始挖掘新的途径,盯上了交易额度上限较高的公司对公账户。对公账户具有每日转账额度更高、相比个人账户更易取得被害人信任等特点,受到了诈骗团伙的青睐。法官提示,信息网络诈骗手段和工具层出不穷,一定要重视个人信息安全,切勿为了蝇头小利而出售、出租对公账户,不要为了“馅饼”而踏入陷阱。在向陌生人转账时,也不要因为对方收款账户是对公账户就掉以轻心,一定要擦亮双眼,捂好自己的钱袋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忻州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