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判决
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一旦成为被执行人
个人的信誉将受影响
高消费将受限制
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涉及犯罪
尽管如此
还是有些被执行人心存侥幸
用尽“浑身解数”转移财产
认为能够躲避执行
近日
忻州法院就审结了一起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
案情回放
2019年11月,代县法院判决怀仁县某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代县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人民币248000元及逾期利息,被告人王某祖承担连带责任。
2020年5月,代县法院向怀仁县某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及王某祖制发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王某祖收到该文书后未报告。9月,代县法院制发王某祖限制消费令。
2022年6月,代县法院对王某祖罚款5000元,并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送达,王某祖未缴纳罚款也未履行判决内容。
无独有偶,2020年10月,怀仁市法院判处被告人王某祖归还周某勋借款50000元及利息32804元(王某祖已支付15000元利息已扣减)。
2021年1月,怀仁市法院下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王某祖收到上述文书后,当日向怀仁市法院报告晋FUJXXX车辆。10月,怀仁市法院将王某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下达限制消费令。
2022年9月,怀仁市法院决定对王某祖司法拘留15日并执行。
据查,代县法院判决后王某祖不仅未报告财产,反而于2019年12月以明显不合理的22万元合同价款折抵所欠董某丽及其好友刘某、张某东共计9万元的欠款,将自己拥有的怀仁市一套住房向董某丽出让,2022年5月,董某丽在收到雷某凤(王某祖岳母)安排冯某荣替王某祖偿还剩余1.1万元债务后,将该房屋以22万元的价格向雷某凤出让,随后雷某凤允许王某祖及其家人居住。
2022年,在怀仁市法院和代县法院相继作出判决后,王某祖使用薛某的微信收入76877.89元、支出88922.77元,支出款中用于偿还其他多人债务但未用于偿还判决款。
法院判决
代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祖在法院判决后恶意转移财产,据以规避执行;拒绝报告财产情况,经采取罚款、拘留后仍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祖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判后,王某祖不服,以自身行为不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等为由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祖在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后,作为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在有能力执行的情况下,拒绝报告、虚假报告其财产情况,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自觉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是每一名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的,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危害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本案的被执行人有房屋和车辆,具有履行生效判决能力,但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如实报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被司法拘留后,仍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反而将名下房屋恶意转移,进行虚假交易;法院判决后,将收入所得款项全部用于清偿其他债务,恶意逃避执行,严重损害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忻州两级法院通过严厉打击此种拒不执行生效裁判文书的行为,给被执行人敲响了警钟,彰显了司法权威,为推进诚信社会建设贡献了司法力量,更为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筑牢了法院担当。
在此,法官提醒,法律不是儿戏,判决也不是一纸空文,“赖”是行不通的,任何逃避、抗拒和阻碍执行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只有早日履行,才能轻装上阵,重新开始新生活,奔赴美好的明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