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为充分揭示非法吸储作案手法,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有效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大力传播防范知识和措施,今天小编发挥身边人、身边案、身边事“活教材”的警示作用,手把手教您如何远离非法吸储之害,守好自己的“钱袋子”。
案例一
“高息诱惑”难兑付——韩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5年11月3日,梁某(已判决)授意被告人韩某在代县成立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代县分公司,负责人为韩某。被告人韩某未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通过发放传单、微信推广、口口相传、门店搞活动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其经营模式、高利率、安全可靠等信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高收益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共吸收代县投资人15名,金额共计113.7027万元,所吸收资金全部交至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代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被告人韩某判处刑罚并处罚金。
案例二
以“投资理财”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周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3年12月,周某云(异地另案处理)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注册成立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2亿元,性质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成立后,先后在全国30余省、市、区设立分公司、门店500余家,通过线上“XX财富”“亿X贷”“XX宝”及线下“XX金融(鑫月丰、月月盈等)”等理财产品模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并与其亲属周某为法定代表人的贵州某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异地另案处理)等10余个公司相互串通、转移资金后,由其一人控制支配。截止案发,周某云所控制的公司共计吸收资金736亿余元。
2015年3月4日,该公司在忻州成立第一分公司。2016年以来,被告人周某利用某银行忻州分行工作人员身份便利,向在该银行办理业务的客户介绍该公司项目,并推荐其表姐杜某梅对接。通过冒用王某、刘某娟身份信息入职该公司、借用该公司业务员周某雪身份的方式,从杜某梅处领取介绍费、礼品、旅游等共计30000余元。截至案发,经周某介绍的郭某鱼、张某伟等六人共计投资620万元,造成595万元损失。
忻府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被告人周某判处刑罚并处罚金。
案例三
投资邮票返利,实则非法集资——白某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7年10月忻州某工艺品有限公司注册成立后,未经有关部门的许可,由公司客服人员随机拨打电话,宣传介绍该公司邮票投资理财项目。投资期限为3个月、6个月、12个月,收益为投资款的5%、12%、24%,客户可以领取与投资金额等值的“中国梦”系列、“丝绸之路”系列、“反法西斯战争”系列、“故宫博物馆”系列邮票,待投资到期后,客户将邮票交回公司并按照签订的投资返利合同连本带利收回投资款及收益。该公司业务员白某春负责接待投资人员、介绍投资项目、签订投资协议等。截至2018年4月, 白某春共吸收杨某明等12人资金共计435000元,领取业务提成2万余元。
忻府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被告人白某春判处刑罚并处罚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是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社会公开吸收资金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此类犯罪中受害者众多,涉案金额大,一旦他们投入的钱财无法追回,必将造成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极大危害。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
有哪些特点?
1
隐蔽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在实施过程中,不法分子为获取公众钱款,多租有办公场所,以注册公司名义聘请有专业资质的会计人员和业务营销人员,工商执照、税务登记、司法公证样样俱全,为其从事的经济违法活动披上“合法”的外衣,有的甚至以金融机构名义误导群众的判断,骗取群众的信任,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在正规公司和高额利率的掩盖下,人们很难看清它的危害,只有当存款无法兑付的损害后果发生时,人们才能真正看清和了解它的真面目。
2
危害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受害群众多,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面广,造成的经济损失严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个案的涉案金额少则上百万元,多则超过亿元;参与集资的群众少则几十人,多则数千人,且以工薪阶层、中老年人居多。多数人拿出的是辛辛苦苦积攒下来的血汗钱,一旦资金不能收回,便会使生活陷入困境,甚至亲友反目,导致上访事件屡有发生,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不仅侵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影响金融机构正常的存储业务,而且,集资款或是被犯罪嫌疑人用于生产经营或是被其投资转贷,返还集资人的高额利率和经营者的管理不善,以及挥霍浪费,致使案发后大部分资金难以追回,给集资人的经济利益造成重大的损失,从而构成社会不安定因素,导致群体事件时有发生,因此,这种非法集资行为造成的后果很严重。这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涉案金额巨大,集资人情绪反应激烈,并且寄希望于司法机关追回损失,因此,到各级党委、政府、公安、检察院、法院进行群体性信访的事件频繁发生。
3
欺骗性。犯罪嫌疑人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往往采用隐瞒经营权限、夸大经济实力和效益等手段,无一例外均以高于银行几倍的回报率为诱饵,诱惑和煽动公众参与集资活动。在集资初期,犯罪嫌疑人通常会按照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坚定被害人的投资信心,一部分先期集资者得到了好处后一方面加大自己的投资量,另一方面动员亲朋好友加入集资者行列,从而不法分子往往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能够聚敛呈几何倍增长的非法集资款,之后就会找各种借口拖延利息的支付和退回本金的要求。手段上的欺骗性,使群众很难看清它的危害,以至于报案不及时。
4
复杂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聚敛资金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要达到犯罪目的需要一定的时间;另外其犯罪危害在一个个民事“借款合同、投资合同”的掩盖下,完全暴露也有一个时间过程;在犯罪过程中涉案人员众多、身份复杂、周期长,甚至有些案件资金流向不清、案中有案、民刑交织、个人公司交织,导致案发后调查难、取证难、追赃难。
如何防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最核心最基本的一点是要提高理性投资意识。我国对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有严格规定,只能是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除此之外,都不能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
群众要增强自我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树立正确的投资理财观念,对以各种名义进行的集资活动要认真分析研究,对高回报投资项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认真思考,减少投资行为盲目性,避免经济利益受到损害。
特别是近年来由于银行利息降低,社会上很多理财产品很受欢迎,导致群众在面对“高息理财”的非法吸储中丧失分辨能力,把钱借给犯罪分子,殊不知在你贪图“高息”的同时,多年来打拼的本金也被犯罪分子利用殆尽、难以收回。另外,在虚拟货币、人工智能、云养殖等新兴领域也是非法集资高发区,投资时务必擦亮双眼。
希望大家牢记“要钱不给、给钱不要”。少抱一些“期待低付出,获得高回报”的不切实际的想法。天上不会掉馅饼儿,一定要远离非法集资,守好自己的“钱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