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以案释法
【以案释法】投资虚拟币就能赚大钱?忻州法院为您揭秘骗局!

  发布时间:2024-07-30 10:08:10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各类虚拟货币逐渐进入人们视野,同时,一些不法分子也动起了“歪脑筋”,打着虚拟货币的旗号从事传销、诈骗、洗钱、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诱导投资者上当受骗。近日,忻州中院二审审结了一起利用虚拟货币交易的诈骗案件,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回放

2019年前后,被告人黄某浩在一个做USTD泰达币(以下均称泰达币)与人民币兑换交易的币圈微信交流群里认识了被害人吴某,二人多次进行虚拟币交易,建立了信任关系。

2021年,吴某在神池县考察项目期间欲将自己名下的467289.71个泰达币出售给黄某浩。交流中,黄某浩表示愿意以单价6.24元总价300万元人民币的打包价格收购。由于之前双方进行过多次交易,并已经建立起一定信任,吴某在与黄某浩达成协议后,便将自己467289.71个泰达币一次性转入黄某浩提供的imToken钱包地址内,并将署名曹某的银行卡号微信发给黄某浩,要求其按照约定支付300万元人民币。

黄某浩虽口头上答应履行交易,但实际上拒绝与吴某联系,由于黄某浩常居柬埔寨,吴某无法找到其行踪。黄某浩在未按照约定向吴某支付300万元人民币的情况下,将吴某转来的467289.71个泰达币转入自己名下的虚拟货币钱包内,后又转入OKex交易所内,最终流向欧易交易所官方钱包地址内,又由欧易交易所流向8个虚拟币钱包地址,共分9笔完成转账,共计转账46万个泰达币。

之后,黄某浩将其中约30万个泰达币用于炒币投资,因爆仓全部归零;约10万个泰达币在柬埔寨一超市兑换美金投资“挖矿”设备;约6万个泰达币被用于投资新型虚拟货币。经神池县公安局委托山西某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的泰达币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意见为:467289.71个泰达币在当时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3023037元整。

法院判决

神池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以诈骗罪判处黄某浩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责令其退赔被害人吴某3023037元。

判后,被告人黄某浩以原判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错误,其行为更符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以及自己如实供述事实,应当构成坦白情形为由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禁止虚拟货币的非法属性,但并未否定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不代表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不受法律保护。通过上诉人黄某浩的供述与证言证明,黄某浩以30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吴某购买467289.71个泰达币,二人对该泰达币的实际财产价值有明确的约定,且与山西某评估有限公司认定的价值基本一致,山西某评估有限公司及价格鉴证师依据受害人被骗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了被骗价值的客观真实。一审法院据此确认上诉人退赔受害人损失并无不当。

关于上诉人提出的泰达币作为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实质上是动态的数据组合,依法属于刑法“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经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侵犯的是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危害的是社会管理秩序,而上诉人侵犯的是受害人的财产价值,危害的是公私财物安全,故其行为应当认定为诈骗罪。

此外,上诉人黄某浩诈骗他人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本案证据能够证实其犯罪事实,其如实供述行为不影响本案对事实的认定,且案发后未退还受害人损失。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虚拟货币与股票、房地产等资产不同,普通市民对“虚拟货币购买”“虚拟货币投资”知之甚少,这就让诈骗分子有机可乘。不法分子利用投资者一夜暴富的心理设立“线上”虚假交易平台,前期通过小额交易骗取用户的信任,吸引投资者入场,后期以各种理由拒绝大额提现,并采用恐吓、诱导等方式让受害人将资金转入指定账户实施诈骗。法官提醒广大人民群众,投资理财应选择正规途径,切勿轻易相信不法分子编造的“稳赚不赔”“躺赚”等谎言,谨防陷入虚拟币投资“陷阱”。

知识小剧场

1、什么是虚拟货币?

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的货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2、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本质属性是什么?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虚拟货币投机交易有哪些风险?

2021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多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虚拟货币无真实价值支撑,价格极易被操纵,相关投机交易活动存在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从我国现有司法实践看,虚拟货币交易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投资交易造成的后果和引发的损失由相关方自行承担。

4、常见的虚拟货币骗局

“黑平台”——虚假交易平台

(1)设立虚拟货币虚假交易平台,通过小额交易,使用户获取小额利润,赢得用户信任,在吸引投资者入场后,拒绝大额提现,并进一步诱导、恐吓用户将资金转入指定账户,实施诈骗。

(2)谎称是交易平台,诱导用户下载钓鱼链接,套取受害人账户信息,盗取账户资金,实施电信诈骗。

“拉人头”——传销组织

利用“比特币”“区块链”“数字货币”等概念骗取投资者信任,诱导投资者投资,实则是发展线下金融传销骗局,不少投资者为了拿到更多返佣,发展更多人成为自己的下线,让更多投资者参与其中,最终被套牢。

“非法集资”——代币发行融资、项目融资

(1)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其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2)打着区块链的旗号通过虚假的交易平台,发行虚假的虚拟货币或空气项目,以此募集投资人的钱财,项目方通过币值管理收割用户,或者换成黑客盗币卷走用户资产。

5、防范虚拟货币洗钱风险

(1)不参与“虚拟货币”相关活动

不从事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相关的上下游工作,不盲目跟风参与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

(2)树立正确投资观念

不轻信高额收益、高额回报等宣传,选择正规渠道进行投资理财,谨防个人财产及权益受损。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出售、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3)防范个人信息泄露

不向陌生人透露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及密码、手机号、验证码等个人信息,不出借、出售身份证、银行卡、网银,不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通过微信、QQ、支付宝、手机银行等方式向陌生账号直接转账。

(4)及时报告违法犯罪线索

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虚拟货币非法行为。


 
责任编辑:忻州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