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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乙己说法之三十一
  发布时间:2024-11-12 15:20:35 打印 字号: | |

刑事无罪却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理探讨

——交通肇事罪案件的刑、民责任承担问题

 

第三十六回

 

“贤弟虽法律的理解之深,老朽钦佩之至。”说罢孔乙己端起酒杯,与洋墨水四目相对,大有相见恨晚之情。

“讼师过奖了,请!”

二人一仰脖儿,杯中酒下肚。

良久,洋墨水说道:“虽然我已了然法律的精神,但面对张屠户的案子,还是不知该如何是好啊!”

孔乙己也端着空酒杯,久久没有放下,似也陷入沉思。

“贤弟,老朽有一提议,不知当讲不当讲?”孔乙己谨慎的说。

“讼师有何高见,但说无妨。哪怕能有一线希望学生也感激不尽。”愁眉苦脸的洋墨水一听孔乙己如此说,顿时来了精神。

“能否将刑事处罚与民事赔偿割裂开来,分别评价呢?”良久,孔乙己还是说出了自己的建议,说罢抬头用询问的眼神望着洋墨水。显然孔乙己对自己的这个提议多少还是有些不确定性,毕竟如此做法隐藏着极大的法律风险。

“这个……”洋墨水也是一惊,随后便不再作声,似乎也在考量着这个建议的可行性。“讼师可否再详细一二。”

“老朽知道,就现有的刑法处罚构架,在不苛以刑罚的前提下,一般案件的民事赔偿也将成为无根之水,难以得到支持。但本案具有特殊性,恰恰是交通肇事案件,需以责任承担的比例来定罪入刑的过失性犯罪案件,老朽的此种尝试便有了存在的空间和可能。”孔乙己详细分析了案件的特殊性。

“确实如此,交通肇事案件,如果肇事人无责或者次责,即便发生了侵权事故也不能对其苛以刑罚,定罪的前提是责任划分而非侵权行为,这确实有别于一般的故意犯罪。”洋墨水似乎明白了孔乙己的意思,进一步进行了分析。

“这不是关键,关键的地方在于刑事归责原则与民事归责原则的区别,两种诉讼的归责存在本质区别,刑事要求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单就这一标准而言,本案中未查证的其余三辆车就无法排除肇事的可能,也就无法认定张屠户是唯一肇事者,但民事则只要求高度盖然性,这一标准明显要低于刑事,就本案证据而言,鉴定意见虽与尸检报告内容存在矛盾,但结合痕迹鉴定,还是可以得出张屠户的三轮车及死者发生接触这一事实具有极大的可能性,恰恰符合高度盖然性的要求。贤弟是否认可?”

“认可,讼师所言均基于法律及法理的底层逻辑,没有认可不当之处。如何能将该案的逻辑阐述清楚,还望讼师能不吝赐教。”

“底层逻辑没有问题的话,阐述逻辑推理过程自然也相对较为容易了。”孔乙己如释重负的饮下杯中酒,细细品味着,同时也在思考如何表达。“老朽觉得还是要以事实为基础,从事实本身出发,再与交通肇事罪的构罪要件相叠加和印证,在大小前提交叉重叠后,以证据的唯一性认定进行刑事法律评价,得出出罪性结论。”

“确实如此。任何一个行为要想定罪的话,都离不开对事实本身的评价,在定罪逻辑中,作为犯罪事实的小前提一定要与法条设定这个大前提向吻合方才可以。一旦大小前提无法作为吻合,则不能认定为此罪或者不认定为犯罪。”洋墨水说出了自己的认识。

“刑事案件主要解决的是两个问题,一是否构罪?二是构成何罪?通常情况下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这两个问题是一并在逻辑里进行分析的,刻意割裂开来去分析也没什么必要。就拿本案来说,赌三儿的母亲被撞身亡,法益损害的程度已经上升为刑事保护的范畴了,对张屠户的行为自然可以进行刑事法律评价了。至于能否构罪及构成何罪就是结合罪名本身的法律设定条件进行匹配。匹配上了入罪,匹配不上则出罪。”孔乙己又进行了深入的阐述。

“对于交通肇事罪案件,确实存在一定的特殊性,责任认定是入罪的必要条件,虽然本案中存在张屠户全责的责任认定,但根据刚才的分析,该责任认定显然无相关事实予以支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既然已经没有了责任认定,根据现在的证据则确实无法认定张屠户有罪。”


 
责任编辑:忻州中院